联合国安理会第185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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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58(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59(2008)号决议
2008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会第6059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60(2009)号决议

决议[编辑]

安全理事会

欣见伊拉克根据宪法民主选出的民族团结政府努力落实其详细的政治、经济和安全计划以及民族和解议程,在这方面鼓励举行包容各方、和平的省级选举,
回顾其以往关于伊拉克的所有相关决议,
重申伊拉克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还重申不干涉伊拉克内部事务原则的重要性,
注意到伊拉克境内正在取得进展,特别是在实现安全与稳定以及在加强武装部队和伊拉克其他安全部队方面,同样注意到伊拉克在政治和经济领域取得的进展,
欣见伊拉克政府继续努力建立一个充分尊重人权的民主、多元和统一的联邦制伊拉克,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努力营造彻底摒弃教派纷争的氛围方面取得的进展,强调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与民族和解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社会为安全与稳定提供支持,对于伊拉克人民的福址,对于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所有相关各方能否为伊拉克人民开展工作,至关重要,表示感谢会员国根据第1483(2003)号第1511(2003)号第1546(2004)号第1637(2005)号第1723(2006)号第1790(2007)号决议在这方面提供的捐助,尤其是它们对将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任务的多国部队所作的贡献,
又确认伊拉克仍然需要区域和国际支持,以便能够继续取得进展,使其人民能够在和平中繁荣富强,并使伊拉克能够融入其区域和国际环境,
欣见目前正根据《伊拉克国际契约》不断取得进展,这是伊拉克政府发起的一项倡议,该政府已与国际社会建立了新的伙伴关系,而且正在为伊拉克持续进行政治、经济和安全转变以及融入区域和全球经济建立一个坚实框架,2008年5月29日《斯德哥尔摩宣言》也确认了这一点,此外又欣见联合国正在发挥重要作用,与伊拉克政府共同主导该契约,
回顾联合国伊拉克援助团(联伊援助团)的成立,确认联合国应继续发挥主导作用,根据第1770(2007)号第1830(2008)号决议支持伊拉克政府努力加强有代表性的政府体制,推动政治对话与民族和解,与周边国家进行接触,帮助包括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在内的弱势群体,促进保护人权,推动司法和法律改革,
吁请国际社会,尤其是该区域各国和伊拉克周边国家,支持伊拉克人民谋求和平、稳定、安全、民主和繁荣,欢迎在沙姆沙伊赫、伊斯坦布尔和科威特举行的各次周边国家扩大会议及其在支持伊拉克政府努力实现伊拉克安全与稳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它们对地区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积极影响,又欢迎2008年4月22日在科威特举行的周边国家扩大会议批准了支助机制的职权范围,并指出本决议的圆满实施将有助于实现区域稳定,
注意到本决议所附2008年12月7日伊拉克总理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欢迎总理确认伊拉克承诺以有利于区域安全与稳定的方式与邻国和平相处,并确认多国部队的任务于2008年12月31日结束,
确认伊拉克境内已出现积极发展,目前伊拉克境内的局势与当初通过第661(1990)号决议时大为不同,还确认有必要使伊拉克享有与第661(1990)号决议通过之前同等的国际地位,
确认伊拉克总理在信中还重申伊拉克政府承诺解决从前政权继承下来的债务和索赔,并继续处理这些债务和索赔,直至解决为止,并请求国际社会在伊拉克政府努力完成这一进程的时候继续给予援助,
确认伊拉克发展基金、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以及第1483(2003)号决议第22段所述规定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帮助伊拉克政府确保以透明、负责任的方式使用伊拉克的资源,造福伊拉克人民,又确认有必要让伊拉克在2009年过渡到伊拉克发展基金及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的后续安排,以便将财务专家委员会纳入其中,
重申决不允许恐怖主义行为扰乱伊拉克的政治和经济过渡,还重申会员国根据2005年8月4日第1618(2005)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和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与伊拉克境内以及从伊拉克发起的或针对伊拉克公民的恐怖活动有关的义务,
确认伊拉克政府将继续在协调国际社会对伊拉克的援助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重申国际援助和伊拉克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以及协调捐助方援助的重要性,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483(2003)号决议第20段所规定的将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出口销售所得收益存入伊拉克发展基金的安排以及第1483(2003)号决议第12段和第1546(2004)号决议第24段所述由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伊拉克发展基金的安排,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还决定除第1546(2004)号决议第27段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第1483(2003)号决议第22段的规定应继续适用至上述日期为止,包括继续适用于该决议第23段所述的资金和金融资产及经济资源;
2. 还决定根据伊拉克政府的要求或至迟于2009年6月15日,审视上段中关于将所得收益存入伊拉克发展基金及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所起作用的规定,以及第1483(2003)号决议第22段的规定;
3. 秘书长每季度向安理会报告情况,第一次通报不得迟于2009年3月31日,且须每半年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伊拉克发展基金及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的活动情况,包括说明在加强伊拉克发展基金的财务和行政监督方面取得的进展;
4. 鼓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作为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在2009年1月向安理会通报情况;
5. 决定重新审查专门涉及伊拉克的决议,首先从第661(1990)号决议的通过开始,为此请秘书长在与伊拉克协商后汇报相关事实情况,便于安理会考虑采取必要行动,使伊拉克享有与第661(1990)号决议通过之前同等的国际地位;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6059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2008年12月7日伊拉克总理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编辑]

2008年12月7日伊拉克总理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

我们在2007年12月7日给你的信中曾表示,这是最后一次延长驻伊拉克多国部队的任务期限。我们感谢多国部队在协助伊拉克实现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和作出的努力。现在,伊拉克已经签署《美利坚合众国和伊拉克共和国关于美国部队撤出伊拉克及其在伊拉克暂时驻留期间活动的组织的协议》。鉴此,我们期待多国部队在2008年12月31日当天终了时结束任务。我代表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感谢参加多国部队的国家政府,并感谢这支部队本身在驻守伊拉克海陆空期间提供的服务。
伊拉克从前政权那里继承了债务和索赔,目前在其清算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是,很多工作仍有待去做。我们清算这些索赔和债务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仍将需要国际社会给予临时性的支持。因此,我们希望国际社会继续维持目前对伊拉克石油、石油产品和天然气以及此方面收益所确立的保护和安排,直到伊拉克政府能够采取必要措施,清算从前政权那里继承下来的那些债务和索赔。石油收入在政府资源中占95%以上,因而这些索赔影响到伊拉克当前的重建和经济转变,从而对伊拉克的稳定与安全,进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伊拉克政府确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83(2003)号决议第22段的规定对于确保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因出售这些资源而产生的收入和债务以及存放在伊拉克发展基金内的资金,应用于重建项目和造福伊拉克人民的其他用途。因此,考虑到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6(2004)号决议第27段规定的例外情况,伊拉克要求安全理事会继续实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483(2003)号决议第22段的规定,包括涉及第1483(2003)号决议第23段所述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的规定,直至2009年12月31日。
伊拉克政府相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546(2004)号决议中关于将所得收入存入伊拉克发展基金的规定将会帮助确保把来自伊拉克自然资源的收益用于造福伊拉克人民,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所起的作用也是如此。伊拉克政府确认伊拉克发展基金在帮助伊拉克使捐助者和债权人相信伊拉克正在为本国人民的利益负责任地管理国家资源和债务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伊拉克曾经在前政权统治下陷入多年的孤立,但现在正力求与国际社会建立一种新的合作关系,使其经济融入区域和国际经济。9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2008年5月29日《斯德哥尔摩宣言》中认可的伊拉克这些努力。因此,伊拉克请安全理事会将伊拉克发展基金和国际咨询和监察委员会的任务期限延长12个月,并规定于2009年6月15日之前在伊拉克政府请求下审查延长任务期限的问题。
伊拉克政府确认它履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奉行有利于区域和平与稳定的睦邻友好政策。伊拉克政府期待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承认伊拉克境内已出现重大的积极发展;伊拉克境内的局势与当初通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661(1990)号决议时已大为不同;现在是让伊拉克恢复其在通过这项决议及后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对其实施制裁之前所享有的法律和国际地位的时候了。
伊拉克政府请安全理事会将本函作为目前正在起草的有关伊拉克的决议附件,并请安全理事会主席尽快将本函散发给安全理事会成员。

伊拉克共和国
总理
努里·卡迈勒·马利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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