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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59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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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1858(200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859(2008)號決議
2008年12月22日安全理事會第605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860(2009)號決議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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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欣見伊拉克根據憲法民主選出的民族團結政府努力落實其詳細的政治、經濟和安全計劃以及民族和解議程,在這方面鼓勵舉行包容各方、和平的省級選舉,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所有相關決議,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還重申不干涉伊拉克內部事務原則的重要性,
注意到伊拉克境內正在取得進展,特別是在實現安全與穩定以及在加強武裝部隊和伊拉克其他安全部隊方面,同樣注意到伊拉克在政治和經濟領域取得的進展,
欣見伊拉克政府繼續努力建立一個充分尊重人權的民主、多元和統一的聯邦制伊拉克,
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在努力營造徹底摒棄教派紛爭的氛圍方面取得的進展,強調包容各方的政治對話與民族和解的重要性,
確認國際社會為安全與穩定提供支持,對於伊拉克人民的福址,對於包括聯合國在內的所有相關各方能否為伊拉克人民開展工作,至關重要,表示感謝會員國根據第1483(2003)號第1511(2003)號第1546(2004)號第1637(2005)號第1723(2006)號第1790(2007)號決議在這方面提供的捐助,尤其是它們對將於2008年12月31日結束任務的多國部隊所作的貢獻,
又確認伊拉克仍然需要區域和國際支持,以便能夠繼續取得進展,使其人民能夠在和平中繁榮富強,並使伊拉克能夠融入其區域和國際環境,
欣見目前正根據《伊拉克國際契約》不斷取得進展,這是伊拉克政府發起的一項倡議,該政府已與國際社會建立了新的夥伴關係,而且正在為伊拉克持續進行政治、經濟和安全轉變以及融入區域和全球經濟建立一個堅實框架,2008年5月29日《斯德哥爾摩宣言》也確認了這一點,此外又欣見聯合國正在發揮重要作用,與伊拉克政府共同主導該契約,
回顧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的成立,確認聯合國應繼續發揮主導作用,根據第1770(2007)號第1830(2008)號決議支持伊拉克政府努力加強有代表性的政府體制,推動政治對話與民族和解,與周邊國家進行接觸,幫助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在內的弱勢群體,促進保護人權,推動司法和法律改革,
籲請國際社會,尤其是該區域各國和伊拉克周邊國家,支持伊拉克人民謀求和平、穩定、安全、民主和繁榮,歡迎在沙姆沙伊赫、伊斯坦布爾和科威特舉行的各次周邊國家擴大會議及其在支持伊拉克政府努力實現伊拉克安全與穩定方面所起的作用,以及它們對地區及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積極影響,又歡迎2008年4月22日在科威特舉行的周邊國家擴大會議批准了支助機制的職權範圍,並指出本決議的圓滿實施將有助於實現區域穩定,
注意到本決議所附2008年12月7日伊拉克總理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歡迎總理確認伊拉克承諾以有利於區域安全與穩定的方式與鄰國和平相處,並確認多國部隊的任務於2008年12月31日結束,
確認伊拉克境內已出現積極發展,目前伊拉克境內的局勢與當初通過第661(1990)號決議時大為不同,還確認有必要使伊拉克享有與第661(1990)號決議通過之前同等的國際地位,
確認伊拉克總理在信中還重申伊拉克政府承諾解決從前政權繼承下來的債務和索賠,並繼續處理這些債務和索賠,直至解決為止,並請求國際社會在伊拉克政府努力完成這一進程的時候繼續給予援助,
確認伊拉克發展基金、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以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所述規定可以發揮重大作用,幫助伊拉克政府確保以透明、負責任的方式使用伊拉克的資源,造福伊拉克人民,又確認有必要讓伊拉克在2009年過渡到伊拉克發展基金及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的後續安排,以便將財務專家委員會納入其中,
重申決不允許恐怖主義行為擾亂伊拉克的政治和經濟過渡,還重申會員國根據2005年8月4日第1618(2005)號決議及其他相關決議和國際公約所應承擔的義務,包括與伊拉克境內以及從伊拉克發起的或針對伊拉克公民的恐怖活動有關的義務,
確認伊拉克政府將繼續在協調國際社會對伊拉克的援助方面發揮主導作用,重申國際援助和伊拉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以及協調捐助方援助的重要性,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1483(2003)號決議第20段所規定的將石油、石油產品和天然氣出口銷售所得收益存入伊拉克發展基金的安排以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12段和第1546(2004)號決議第24段所述由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負責監察伊拉克發展基金的安排,延長至2009年12月31日,還決定除第1546(2004)號決議第27段規定的例外情況外,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應繼續適用至上述日期為止,包括繼續適用於該決議第23段所述的資金和金融資產及經濟資源;
2. 還決定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要求或至遲於2009年6月15日,審視上段中關於將所得收益存入伊拉克發展基金及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所起作用的規定,以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
3. 秘書長每季度向安理會報告情況,第一次通報不得遲於2009年3月31日,且須每半年提交書面報告,說明伊拉克發展基金及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的活動情況,包括說明在加強伊拉克發展基金的財務和行政監督方面取得的進展;
4. 鼓勵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作為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的成員,在2009年1月向安理會通報情況;
5. 決定重新審查專門涉及伊拉克的決議,首先從第661(1990)號決議的通過開始,為此請秘書長在與伊拉克協商後匯報相關事實情況,便於安理會考慮採取必要行動,使伊拉克享有與第661(1990)號決議通過之前同等的國際地位;
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6059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2008年12月7日伊拉克總理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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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7日伊拉克總理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

我們在2007年12月7日給你的信中曾表示,這是最後一次延長駐伊拉克多國部隊的任務期限。我們感謝多國部隊在協助伊拉克實現安全和穩定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和作出的努力。現在,伊拉克已經簽署《美利堅合眾國和伊拉克共和國關於美國部隊撤出伊拉克及其在伊拉克暫時駐留期間活動的組織的協議》。鑒此,我們期待多國部隊在2008年12月31日當天終了時結束任務。我代表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感謝參加多國部隊的國家政府,並感謝這支部隊本身在駐守伊拉克海陸空期間提供的服務。
伊拉克從前政權那裡繼承了債務和索賠,目前在其清算方面已取得重大進展。但是,很多工作仍有待去做。我們清算這些索賠和債務的工作需要一定的時間。在今後一段時間裡仍將需要國際社會給予臨時性的支持。因此,我們希望國際社會繼續維持目前對伊拉克石油、石油產品和天然氣以及此方面收益所確立的保護和安排,直到伊拉克政府能夠採取必要措施,清算從前政權那裡繼承下來的那些債務和索賠。石油收入在政府資源中占95%以上,因而這些索賠影響到伊拉克當前的重建和經濟轉變,從而對伊拉克的穩定與安全,進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伊拉克政府確認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對於確保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因出售這些資源而產生的收入和債務以及存放在伊拉克發展基金內的資金,應用於重建項目和造福伊拉克人民的其他用途。因此,考慮到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46(2004)號決議第27段規定的例外情況,伊拉克要求安全理事會繼續實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483(2003)號決議第22段的規定,包括涉及第1483(2003)號決議第23段所述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規定,直至2009年12月31日。
伊拉克政府相信,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546(2004)號決議中關於將所得收入存入伊拉克發展基金的規定將會幫助確保把來自伊拉克自然資源的收益用於造福伊拉克人民,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所起的作用也是如此。伊拉克政府確認伊拉克發展基金在幫助伊拉克使捐助者和債權人相信伊拉克正在為本國人民的利益負責任地管理國家資源和債務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伊拉克曾經在前政權統治下陷入多年的孤立,但現在正力求與國際社會建立一種新的合作關係,使其經濟融入區域和國際經濟。9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在2008年5月29日《斯德哥爾摩宣言》中認可的伊拉克這些努力。因此,伊拉克請安全理事會將伊拉克發展基金和國際諮詢和監察委員會的任務期限延長12個月,並規定於2009年6月15日之前在伊拉克政府請求下審查延長任務期限的問題。
伊拉克政府確認它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各項決議所規定的義務,奉行有利於區域和平與穩定的睦鄰友好政策。伊拉克政府期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承認伊拉克境內已出現重大的積極發展;伊拉克境內的局勢與當初通過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661(1990)號決議時已大為不同;現在是讓伊拉克恢復其在通過這項決議及後來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對其實施制裁之前所享有的法律和國際地位的時候了。
伊拉克政府請安全理事會將本函作為目前正在起草的有關伊拉克的決議附件,並請安全理事會主席儘快將本函散發給安全理事會成員。

伊拉克共和國
總理
努里·卡邁勒·馬利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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