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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3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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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930(201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931(2010)号决议
2010年6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6348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932(201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2010年6月18日秘书长给安理会主席的信(S/2010/330),内附2010年5月31日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国际法庭”)庭长的信,
回顾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号、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号、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号、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号、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号、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号、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号、2008年9月29日第1837(2008)号、2008年12月12日第1849(2008)号、2009年7月7日第1877(2009)号、2009年12月16日第1900(2009)号和2010年3月18日第1915(2010)号决议,
尤其回顾安理会在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号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号决议中吁请国际法庭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调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审工作,并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注意到国际法庭在其完成工作战略报告(S/2010/270)中做出的国际法庭无法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的评估和国际法庭面临的各种障碍,并对此表示关注
注意到国际法庭庭长对失去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感到关切,申明工作人员的留用对于及时完成国际法庭的工作至关重要,
回顾安全理事会在第1900(2009)号决议中着重指出,它打算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根据国际法庭的审判预测时间表,延长法庭所有审判法官的任期,并将所有上诉法官的任期延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并请国际法庭庭长向安理会提交经更新的审判和上诉时间表,包括会延长任期或调往上诉分庭的法官的资料,
还回顾,根据经第1877(2009)号决议修正的国际法庭规约第14条第3款,调到上诉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应与在上诉分庭任职的法官相同,
深信最好允许九名审案法官在国际法庭规约第13条之三第2款规定的累计三年任期届满后,继续在国际法庭任职,
注意到,目前在国际法庭任职的一名常任法官和三名审案法官将在了结各自的案件后在2010年底前离职,
注意到国际法庭庭长提交的经更新的审判和上诉时间表,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必须审判已由国际法庭起诉的人,再次呼吁所有国家,特别是前南斯拉夫各国,加强同国际法庭的合作并为法庭提供一切必要协助,尤其呼吁逮捕拉特科•姆拉迪奇、戈兰•哈季奇以及其他已由国际法庭起诉的人,
2. 注意到国际法庭必须有足够的工作人员来迅速完成工作,呼吁秘书处和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在国际法庭即将完成其工作之际继续同国际法庭书记官长合作,寻找实际可行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并同时呼吁国际法庭再次作出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职能,
3. 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或其担任上诉分庭法官的任期在此之前届满,任期则提前结束:
- 卡梅尔•阿吉乌斯(马耳他)
- 刘大群(中国)
- 西奥多•梅龙(美利坚合众国)
- 福斯托•波卡尔(意大利)
- 帕特里克•鲁滨逊(牙买加)
4. 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审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让-克洛德•安托内蒂(法国)
- 居伊•德尔瓦(比利时)
- 伯顿•霍尔(巴哈马)
- 克里斯托夫•弗吕格(德国)
- 权敖昆(大韩民国)
- 巴克内•贾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 霍华德•莫里森(联合王国)
- 阿方索•奥里(荷兰)
5. 决定将国际法庭担任审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审案法官的任期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审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结案,任期则提前结束:
- 梅尔维尔•贝尔德(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 佩德罗•戴维(阿根廷)
- 伊丽莎白•瓜温扎(津巴布韦)
-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丹麦)
- 弗拉维亚•拉坦齐(意大利)
- 安托万•凯西亚-姆贝•明杜瓦(刚果民主共和国)
- 普里斯卡•马蒂姆巴•尼亚姆贝(赞比亚)
- 米歇尔•皮卡尔(法国)
- 阿帕德•普兰德勒(匈牙利)
- 斯特凡•特雷希塞尔(瑞士)
6. 强调它打算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根据国际法庭的审判预测时间表,延长法庭审判法官的任期,并请国际法庭庭长至迟于2011年5月15日向安理会提交经更新的审判和上诉时间表;
7. 决定允许审案法官贝尔德、戴维、瓜温扎、哈霍夫、拉坦齐、明杜瓦、尼亚姆贝、普兰德勒和特雷希塞尔在国际法庭规约第13条之三第2款规定的累计任期届满后,继续在国际法庭任职;
8. 敦促国际法庭迅速完成其工作;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34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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