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3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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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 注意到2010年6月18日秘書長給安理會主席的信(S/2010/330),內附2010年5月31日前南問題國際法庭(「國際法庭」)庭長的信,
- 回顧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號、2005年1月18日第1581(2005)號、2005年4月20日第1597(2005)號、2005年7月26日第1613(2005)號、2005年9月30日第1629(2005)號、2006年2月28日第1660(2006)號、2006年4月10日第1668(2006)號、2008年2月20日第1800(2008)號、2008年9月29日第1837(2008)號、2008年12月12日第1849(2008)號、2009年7月7日第1877(2009)號、2009年12月16日第1900(2009)號和2010年3月18日第1915(2010)號決議,
- 尤其回顧安理會在2003年8月28日第1503(2003)號和2004年3月26日第1534(2004)號決議中籲請國際法庭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在2004年年底以前完成調查,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所有一審工作,並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
- 注意到國際法庭在其完成工作戰略報告(S/2010/270)中做出的國際法庭無法在2010年完成全部工作的評估和國際法庭面臨的各種障礙,並對此表示關注,
-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對失去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感到關切,申明工作人員的留用對於及時完成國際法庭的工作至關重要,
- 回顧安全理事會在第1900(2009)號決議中着重指出,它打算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根據國際法庭的審判預測時間表,延長法庭所有審判法官的任期,並將所有上訴法官的任期延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並請國際法庭庭長向安理會提交經更新的審判和上訴時間表,包括會延長任期或調往上訴分庭的法官的資料,
- 還回顧,根據經第1877(2009)號決議修正的國際法庭規約第14條第3款,調到上訴分庭的每名法官的任期應與在上訴分庭任職的法官相同,
- 深信最好允許九名審案法官在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之三第2款規定的累計三年任期屆滿後,繼續在國際法庭任職,
- 注意到,目前在國際法庭任職的一名常任法官和三名審案法官將在了結各自的案件後在2010年底前離職,
- 注意到國際法庭庭長提交的經更新的審判和上訴時間表,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1. 重申必須審判已由國際法庭起訴的人,再次呼籲所有國家,特別是前南斯拉夫各國,加強同國際法庭的合作並為法庭提供一切必要協助,尤其呼籲逮捕拉特科•姆拉迪奇、戈蘭•哈季奇以及其他已由國際法庭起訴的人,
- 2. 注意到國際法庭必須有足夠的工作人員來迅速完成工作,呼籲秘書處和聯合國其他有關機構在國際法庭即將完成其工作之際繼續同國際法庭書記官長合作,尋找實際可行的辦法解決這一問題,並同時呼籲國際法庭再次作出努力,注重履行核心職能,
- 3.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上訴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2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或其擔任上訴分庭法官的任期在此之前屆滿,任期則提前結束:
- - 卡梅爾•阿吉烏斯(馬耳他)
- - 劉大群(中國)
- - 西奧多•梅龍(美利堅合眾國)
- - 福斯托•波卡爾(意大利)
- - 帕特里克•魯濱遜(牙買加)
- 4.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常任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 讓-克洛德•安托內蒂(法國)
- - 居伊•德爾瓦(比利時)
- - 伯頓•霍爾(巴哈馬)
- - 克里斯托夫•弗呂格(德國)
- - 權敖昆(大韓民國)
- - 巴克內•賈斯蒂斯•莫洛托(南非)
- - 霍華德•莫里森(聯合王國)
- - 阿方索•奧里(荷蘭)
- 5. 決定將國際法庭擔任審判分庭法官的下列審案法官的任期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如指派其審理的案件在此之前結案,任期則提前結束:
- - 梅爾維爾•貝爾德(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 佩德羅•戴維(阿根廷)
- - 伊麗莎白•瓜溫扎(津巴布韋)
- - 弗雷德里克•哈霍夫(丹麥)
- - 弗拉維亞•拉坦齊(意大利)
- - 安托萬•凱西亞-姆貝•明杜瓦(剛果民主共和國)
- - 普里斯卡•馬蒂姆巴•尼亞姆貝(贊比亞)
- - 米歇爾•皮卡爾(法國)
- - 阿帕德•普蘭德勒(匈牙利)
- - 斯特凡•特雷希塞爾(瑞士)
- 6. 強調它打算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根據國際法庭的審判預測時間表,延長法庭審判法官的任期,並請國際法庭庭長至遲於2011年5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經更新的審判和上訴時間表;
- 7. 決定允許審案法官貝爾德、戴維、瓜溫扎、哈霍夫、拉坦齊、明杜瓦、尼亞姆貝、普蘭德勒和特雷希塞爾在國際法庭規約第13條之三第2款規定的累計任期屆滿後,繼續在國際法庭任職;
- 8. 敦促國際法庭迅速完成其工作;
- 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6348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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