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482号决议
← | 2481(2019) | 联合国安理会第2482(2019)号决议 S/RES/2482(2019) 2019年7月19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483(2019) |
第8582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
联合国 | S/RES/2482 (2019)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19 |
第2482(2019)号决议
2019年7月19日安全理事会第8582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1267(1999)、1373(2001)、1452(2002)、1526(2004)、1617(2005)、1624(2005)、2129(2013)、2133(2014)、2170(2014)、2178(2014)、2195(2014)、2199(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8(2017)、2370(2017)、2388(2017)、2395(2017)、2396(2017)、2462(2019)和2467(2019)号决议以及相关主席声明,包括PRST/2018/9号主席声明,
重申经1972年《议定书》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各项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
欢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方会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和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正在努力促进国际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腐败、贩毒、贩运人口、洗钱、恐怖主义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直接或间接支持恐怖主义的其他犯罪,并为此在各自现有任务范围内协助会员国,
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分子可能把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作为资金或后勤支助来源而获益,认识到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的性质和范围因情况而异,强调需要根据国际法协调地方、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努力应对这一挑战,包括为此而酌情促进国际法律合作,
在这方面确认恐怖主义分子可能得益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诸如贩运军火、毒品、文物、文化财产和贩运人口;影响环境的非法买卖自然资源,包括黄金和其他贵重金属和宝石、矿物、木炭和石油,以及非法贩运野生物和其他罪行;得益于滥用合法商业企业、非营利组织、捐赠、众筹和犯罪活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勒索赎金、勒索和银行抢劫;得益于海上跨国有组织犯罪,
强烈谴责包括小武器和轻武器在内的各类武器、军事装备、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无人机系统)及其部件以及简易爆炸装置部件继续流入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基地组织及其附属机构和相关团体、非法武装团体和罪犯手中及在他们之间相互流通,鼓励会员国防止和阻断伊黎伊斯兰国(又称“达伊沙”)、基地组织及相关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之间采购此类武器、系统和部件的网络,
强调恐怖主义、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和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等多重存在可能加剧受影响区域的冲突,并可能导致损害受影响国家,特别是损害他们的安全、稳定、治理、社会和经济发展,注意到有组织犯罪团体和得益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恐怖主义分子在某些情况下和在某些区域可能使预防和解决冲突的努力复杂化,
严重关切恐怖主义团体,包括那些得益于有组织犯罪的恐怖主义团体实施的袭击,包括对联合国人员的袭击,
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对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承诺,强调指出会员国对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和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负有首要责任,
重申各国必须确保任何打击恐怖主义、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特别指出,对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与有效的反恐措施互为补充、相辅相成,是成功开展反恐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还指出不遵守这些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是激进化走向暴力现象增多的一个助长因素,也助长了有罪不受惩罚的氛围,
特别指出会员国需要酌情加强刑事司法、执法和边境管制能力,并发展调查、起诉、阻断和瓦解贩运网络的能力,以处理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
回顾安理会敦促会员国充分执行《从各个方面防止、打击和消除小武器和轻武器非法贸易的行动纲领》和《国际追查文书》,以协助防止恐怖主义分子获取小武器和轻武器,特别是在冲突和冲突后地区,
鼓励会员国收集相关信息,进一步查明、分析和消除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涉及毒品的非法活动、洗钱与资助恐怖主义之间在某些情况下已有、日益紧密或可能存在的联系,以便加强打击这些犯罪活动的刑事司法对策,并促请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在其相关任务授权范围内,应请求支持会员国在这方面做出努力,
强调指出,建立和维持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打击恐怖主义和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任何战略的根本基础,
注意到公共-私营部门协作可对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腐败和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做出重要贡献,
承认监狱可成为激进化走向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分子招募活动的潜在孵化器,对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行者进行适当评估和监测对于减少恐怖主义分子吸引新成员的机会至关重要,确认监狱也可适当发挥帮助囚犯洗心革面和重返社会的作用,还确认会员国可能需要根据相关国际法并酌情考虑到《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在犯罪行为人出狱后继续与其接触,以避免累犯现象,
回顾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反恐执行局)必须在反恐执行局的国家评估中酌情提供信息,说明会员国为应对贩运人口问题及其与恐怖主义团体实施的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性暴力的联系而做出的努力,此类性暴力被恐怖主义团体作为战略目标和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某些武装冲突当事方,包括被指认为恐怖主义团体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将此用作一种战术,
回顾《关于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马德里指导原则》,包括最近通过的《增编》(S/2018/1177),强调指出充分和有效执行这些原则的重要性,
注意到最近在预防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和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情况和举措,包括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形式的区域机构全球网络的重要作用,以及全球反恐论坛的工作,特别是《关于跨国有组织犯罪与恐怖主义间联系问题的海牙良好做法》的通过,
1. 促请会员国加大各级工作的协调力度,以便全球更有力地应对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这些联系对国际安全构成严重挑战和威胁;
2. 促请会员国继续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进行研究和收集信息,以增进对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可能存在联系的性质和范围的了解和认识,加强和加快及时交流有关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网络,包括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的行动、流动和流动模式的业务信息和金融情报;
3. 还强调指出善治的重要性以及与腐败、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作斗争的必要性,特别是需要为此执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0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3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1999年)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的四十项修订建议》所载全面国际标准,包括为此采取和有效实施立法和监管措施,使国内主管部门能够冻结或扣押、没收和管理犯罪资产,从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包括资助恐怖主义和洗钱;
4. 促请会员国加强努力以及国际和区域合作,以应对非法种植、生产、贩运和消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对国际社会构成的威胁,这一威胁可能为恐怖主义团体的财政资源作出重大贡献,并根据共同和分担责任的原则采取行动应对和打击世界毒品问题,包括通过合作打击非法药物和前体化学品的贩运,并着重指出边境管理合作的重要性,在这方面欢迎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继续作出努力;
5. 关切地注意到毒贩继续利用现代商业工具贩运前体、前前体化学品和合成药物,由此助长滥用这些药物的现象增加,导致非医疗用途的不良后果,例如,除了利用国际邮政系统和快递承运者运输来分销这些物质外,还利用网上市场非法销售这些合成药物,特别是合成阿片类药物;
6. 敦促所有国家确保本国法律和条例订立严重刑事罪名,便于能以足以适当反映贩运人口罪行严重性的方式起诉和惩罚行为人;
7. 促请会员国根据国家立法,包括反洗钱、反腐败和反贿赂法律,并酌情根据反恐法律,调查、阻断和瓦解参与贩运人口的有组织犯罪网络;
8. 还促请会员国酌情审查、修订和实施包括针对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的相关法律,以确保一切形式的贩运人口,包括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实施或由武装团体和恐怖主义团体出于资助恐怖主义目的或为恐怖主义团体任何战略目标服务而实施的此类行为均得到处理,并考虑确立管辖权以结束犯罪者有罪不罚的现象;
9. 强烈敦促所有国家落实和加大力度遵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关于打击洗钱、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的四十项修订建议》及其解释性说明所体现的全面国际标准;促请会员国提高主动进行金融调查的能力,以查明和阻扰人口贩运活动,并查明与恐怖主义的潜在联系;
10. 敦促尚未采取和执行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的国家,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获取武器,采取和执行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在本国法律中将本国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非法活动定为刑事犯罪,以确保能够起诉从事此类活动者:
(a) 非法制造、拥有、储存和交易所有各类爆炸物,不论是军用还是民用,以及可用于制造简易爆炸装置的其他军用或民用材料和部件,包括雷管、引爆线和化学成分,
(b) 贩运可用于制造军火和军备、包括爆炸装置的军用和两用材料和设备;
11. 敦促各国根据各自的标识方面法律规章采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刑事措施,禁止非法制造无标识或标识不当的小武器和轻武器,禁止非法伪造、涂抹、去除或更改《国际追查文书》规定的独特标识;
12. 还鼓励各国根据本国法律规章,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和加强信息交流,酌情促进和加强执法机构、海关、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机构之间的边境合作以及区域和次区域协调,以在边境地区消除和打击第10和11段所列的非法活动;
13. 表示关切武装团体、恐怖主义团体和支持它们的犯罪网络非法开采和贩运自然资源,如金、银、铜和钻石等贵金属和矿物以及木材、木炭和野生动植物;
14. 鼓励所有国家继续努力终止非法买卖自然资源行为,特别是在黄金行业,追究参与非法买卖者的责任,以此作为更广泛工作的一部分,确保受制裁的实体、恐怖主义团体、武装团体或犯罪网络无法通过自然资源非法买卖获益;
15. 促请会员国,包括通过有关的中央和主管当局,采取以下行动:
(a) 加强边境管理,包括为此而提高边境管制相关从业人员的认识、加强培训和提高能力,包括与相关组织合作,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以及与之合作的跨国有组织罪犯,并有效查明和防止他们的行动,
(b) 考虑根据国际法订立适当的法律和机制,以便利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包括任命联络官,警察部门之间开展合作,酌情建立/利用联合调查机制,在涉及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的案件中加强跨境调查协调,
(c) 履行收集和分析预报旅客资料的义务,发展收集、处理和分析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能力,以促进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建议做法,并确保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由国家主管当局使用和共享,同时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这将帮助安全官员把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的个人与恐怖主义分子联系起来,阻止恐怖主义分子旅行,起诉恐怖主义和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包括为此利用能力建设方案,
(d) 发展国内金融情报单位的专门知识,以分析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涉嫌支持恐怖主义、包括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的金融情报,鼓励这些单位协力发展这方面的能力并交流信息,
(e) 考虑批准和执行全球文书,考虑参与旨在建设能力以防止和打击通过海港和在海上非法贩运自然资源、军火、毒品、文物和文化财产以及贩运人口等活动的国家、区域和全球举措,以期防止和应对海上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
(f) 酌情加强公共当局与相关私营部门实体之间的信息交流;
16. 敦促会员国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符合国际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人权法和国际难民法规定的义务,并敦促各国考虑到反恐措施对公正的人道主义行为体以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方式开展的纯属人道主义活动、包括医疗活动的潜在影响;
17. 鼓励会员国使相关的地方社区和非政府行为体参与制订打击有助于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战略和打击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战略,应对可能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蔓延的有利条件,应对可能为恐怖主义提供资金的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包括为此而增强青年、家庭、妇女、宗教、文化和教育领导人以及所有其他有关的民间社会团体的权能;
18. 促请会员国提高惩教系统相关从业人员对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的认识,增强培训和提高能力,包括针对轻罪实施者可能被恐怖主义分子利用或招募的情况,因为此类罪行的实施者在监狱环境中可能有所发展并积极追随这些联系和其他网络;
19. 还促请会员国加强刑事司法系统打击这种联系的能力,确保对调查人员、检察官和法律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能认识到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此类联系;
20. 鼓励会员国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并考虑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采取一切适当行动在监狱维持安全和人道的环境,开发有助于解决激进化走向暴力和恐怖主义分子招募问题的工具,并探讨如何在尊重国际人权法的情况下在监狱系统内防止激进化走向暴力,促进被定罪的恐怖主义分子洗心革面、重返社会,并阻遏恐怖主义分子与其他罪犯之间进行合作和传输技能和知识;
21. 确认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机制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在深入评估各自区域的威胁、促进安全理事会决议得以有效执行、加强会员国能力、促进技术援助和信息共享以及促进国家自主和传播认识等方面的作用;
22. 请联合国各实体,特别是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其他全球契约实体,继续应会员国要求并根据国际法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支持会员国加强应对国际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包括开发有助于解决监狱中激进化走向恐怖主义问题的工具,评估恐怖主义分子招募的风险;鼓励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支持下继续协力促进这一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及提高认识,特别是为此而加强与各国和相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的对话,并与相关的双边和多边技术援助提供者密切协作,包括为此而分享信息;
23. 指示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支持下并与其他相关联合国实体协调,继续酌情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了解和审视会员国为阻止恐怖主义团体得益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而做出的努力,以查明这一领域的良好做法、差距和薄弱之处,为此请反恐执行局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395号决议并与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在国家评估和分析及在查明这方面的新趋势和差距时一并考虑到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
24. 鼓励会员国充分利用国际刑警组织的警务能力,包括其一系列调查和分析数据库,以便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与国内或跨国有组织犯罪之间的联系;
25. 请秘书长在12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提交一份由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编写并由反恐执行局、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等联合国系统相关实体提供投入的报告,说明会员国和全球契约实体为应对恐怖主义与跨国或国内有组织犯罪之间联系问题而采取的行动;
26.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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