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82號決議
← | 2481(2019)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82(2019)號決議 S/RES/2482(2019) 2019年7月1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83(2019) |
第8582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82 (2019)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9 July 2019 |
第2482(2019)號決議
2019年7月19日安全理事會第8582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第1267(1999)、1373(2001)、1452(2002)、1526(2004)、1617(2005)、1624(2005)、2129(2013)、2133(2014)、2170(2014)、2178(2014)、2195(2014)、2199(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8(2017)、2370(2017)、2388(2017)、2395(2017)、2396(2017)、2462(2019)和2467(2019)號決議以及相關主席聲明,包括PRST/2018/9號主席聲明,
重申經1972年《議定書》修訂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其各項議定書、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各項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
歡迎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締約方會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締約國會議、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和聯合國麻醉藥品委員會正在努力促進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腐敗、販毒、販運人口、洗錢、恐怖主義和在某些情況下可能直接或間接支持恐怖主義的其他犯罪,並為此在各自現有任務範圍內協助會員國,
表示關切恐怖主義分子可能把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作為資金或後勤支助來源而獲益,認識到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聯繫的性質和範圍因情況而異,強調需要根據國際法協調地方、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努力應對這一挑戰,包括為此而酌情促進國際法律合作,
在這方面確認恐怖主義分子可能得益於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諸如販運軍火、毒品、文物、文化財產和販運人口;影響環境的非法買賣自然資源,包括黃金和其他貴重金屬和寶石、礦物、木炭和石油,以及非法販運野生物和其他罪行;得益於濫用合法商業企業、非營利組織、捐贈、眾籌和犯罪活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勒索贖金、勒索和銀行搶劫;得益於海上跨國有組織犯罪,
強烈譴責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在內的各類武器、軍事裝備、無人駕駛飛機系統(無人機系統)及其部件以及簡易爆炸裝置部件繼續流入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其附屬機構和相關團體、非法武裝團體和罪犯手中及在他們之間相互流通,鼓勵會員國防止和阻斷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之間採購此類武器、系統和部件的網絡,
強調恐怖主義、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和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等多重存在可能加劇受影響區域的衝突,並可能導致損害受影響國家,特別是損害他們的安全、穩定、治理、社會和經濟發展,注意到有組織犯罪團體和得益於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恐怖主義分子在某些情況下和在某些區域可能使預防和解決衝突的努力複雜化,
嚴重關切恐怖主義團體,包括那些得益於有組織犯罪的恐怖主義團體實施的襲擊,包括對聯合國人員的襲擊,
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對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承諾,強調指出會員國對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負有首要責任,
重申各國必須確保任何打擊恐怖主義、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和有組織犯罪的措施都符合國際法尤其是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特別指出,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的尊重與有效的反恐措施互為補充、相輔相成,是成功開展反恐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並指出尊重法治以有效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還指出不遵守這些義務和其他國際義務,包括《聯合國憲章》規定的義務,是激進化走向暴力現象增多的一個助長因素,也助長了有罪不受懲罰的氛圍,
特別指出會員國需要酌情加強刑事司法、執法和邊境管制能力,並發展調查、起訴、阻斷和瓦解販運網絡的能力,以處理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
回顧安理會敦促會員國充分執行《從各個方面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的行動綱領》和《國際追查文書》,以協助防止恐怖主義分子獲取小武器和輕武器,特別是在衝突和衝突後地區,
鼓勵會員國收集相關信息,進一步查明、分析和消除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涉及毒品的非法活動、洗錢與資助恐怖主義之間在某些情況下已有、日益緊密或可能存在的聯繫,以便加強打擊這些犯罪活動的刑事司法對策,並促請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其相關任務授權範圍內,應請求支持會員國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強調指出,建立和維持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打擊恐怖主義和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的任何戰略的根本基礎,
注意到公共-私營部門協作可對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腐敗和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的工作做出重要貢獻,
承認監獄可成為激進化走向恐怖主義、恐怖主義分子招募活動的潛在孵化器,對被判犯有恐怖主義罪行者進行適當評估和監測對於減少恐怖主義分子吸引新成員的機會至關重要,確認監獄也可適當發揮幫助囚犯洗心革面和重返社會的作用,還確認會員國可能需要根據相關國際法並酌情考慮到《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納爾遜·曼德拉規則」)在犯罪行為人出獄後繼續與其接觸,以避免累犯現象,
回顧反恐怖主義執行局(反恐執行局)必須在反恐執行局的國家評估中酌情提供信息,說明會員國為應對販運人口問題及其與恐怖主義團體實施的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的聯繫而做出的努力,此類性暴力被恐怖主義團體作為戰略目標和意識形態的一部分,某些武裝衝突當事方,包括被指認為恐怖主義團體的非國家武裝團體,將此用作一種戰術,
回顧《關於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的馬德里指導原則》,包括最近通過的《增編》(S/2018/1177),強調指出充分和有效執行這些原則的重要性,
注意到最近在預防和制止國際恐怖主義和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方面的國際、區域和次區域情況和舉措,包括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及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形式的區域機構全球網絡的重要作用,以及全球反恐論壇的工作,特別是《關於跨國有組織犯罪與恐怖主義間聯繫問題的海牙良好做法》的通過,
1. 促請會員國加大各級工作的協調力度,以便全球更有力地應對國際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這些聯繫對國際安全構成嚴重挑戰和威脅;
2. 促請會員國繼續根據國內法和國際法進行研究和收集信息,以增進對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可能存在聯繫的性質和範圍的了解和認識,加強和加快及時交流有關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網絡,包括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的行動、流動和流動模式的業務信息和金融情報;
3. 還強調指出善治的重要性以及與腐敗、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行為作鬥爭的必要性,特別是需要為此執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2000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2003年)、《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1999年)和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打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和擴散的四十項修訂建議》所載全面國際標準,包括為此採取和有效實施立法和監管措施,使國內主管部門能夠凍結或扣押、沒收和管理犯罪資產,從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包括資助恐怖主義和洗錢;
4. 促請會員國加強努力以及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應對非法種植、生產、販運和消費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這一威脅可能為恐怖主義團體的財政資源作出重大貢獻,並根據共同和分擔責任的原則採取行動應對和打擊世界毒品問題,包括通過合作打擊非法藥物和前體化學品的販運,並着重指出邊境管理合作的重要性,在這方面歡迎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繼續作出努力;
5. 關切地注意到毒販繼續利用現代商業工具販運前體、前前體化學品和合成藥物,由此助長濫用這些藥物的現象增加,導致非醫療用途的不良後果,例如,除了利用國際郵政系統和快遞承運者運輸來分銷這些物質外,還利用網上市場非法銷售這些合成藥物,特別是合成阿片類藥物;
6. 敦促所有國家確保本國法律和條例訂立嚴重刑事罪名,便於能以足以適當反映販運人口罪行嚴重性的方式起訴和懲罰行為人;
7. 促請會員國根據國家立法,包括反洗錢、反腐敗和反賄賂法律,並酌情根據反恐法律,調查、阻斷和瓦解參與販運人口的有組織犯罪網絡;
8. 還促請會員國酌情審查、修訂和實施包括針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的相關法律,以確保一切形式的販運人口,包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實施或由武裝團體和恐怖主義團體出於資助恐怖主義目的或為恐怖主義團體任何戰略目標服務而實施的此類行為均得到處理,並考慮確立管轄權以結束犯罪者有罪不罰的現象;
9. 強烈敦促所有國家落實和加大力度遵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關於打擊洗錢、資助恐怖主義和擴散的四十項修訂建議》及其解釋性說明所體現的全面國際標準;促請會員國提高主動進行金融調查的能力,以查明和阻擾人口販運活動,並查明與恐怖主義的潛在聯繫;
10. 敦促尚未採取和執行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的國家,為防止恐怖主義分子獲取武器,採取和執行必要立法或其他措施,在本國法律中將本國管轄範圍內發生的下列非法活動定為刑事犯罪,以確保能夠起訴從事此類活動者:
(a) 非法製造、擁有、儲存和交易所有各類爆炸物,不論是軍用還是民用,以及可用於製造簡易爆炸裝置的其他軍用或民用材料和部件,包括雷管、引爆線和化學成分,
(b) 販運可用於製造軍火和軍備、包括爆炸裝置的軍用和兩用材料和設備;
11. 敦促各國根據各自的標識方面法律規章採取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刑事措施,禁止非法製造無標識或標識不當的小武器和輕武器,禁止非法偽造、塗抹、去除或更改《國際追查文書》規定的獨特標識;
12. 還鼓勵各國根據本國法律規章,通過採取有效措施和加強信息交流,酌情促進和加強執法機構、海關、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機構之間的邊境合作以及區域和次區域協調,以在邊境地區消除和打擊第10和11段所列的非法活動;
13. 表示關切武裝團體、恐怖主義團體和支持它們的犯罪網絡非法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如金、銀、銅和鑽石等貴金屬和礦物以及木材、木炭和野生動植物;
14. 鼓勵所有國家繼續努力終止非法買賣自然資源行為,特別是在黃金行業,追究參與非法買賣者的責任,以此作為更廣泛工作的一部分,確保受制裁的實體、恐怖主義團體、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無法通過自然資源非法買賣獲益;
15. 促請會員國,包括通過有關的中央和主管當局,採取以下行動:
(a) 加強邊境管理,包括為此而提高邊境管制相關從業人員的認識、加強培訓和提高能力,包括與相關組織合作,調查和起訴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以及與之合作的跨國有組織罪犯,並有效查明和防止他們的行動,
(b) 考慮根據國際法訂立適當的法律和機制,以便利儘可能廣泛的國際合作,包括任命聯絡官,警察部門之間開展合作,酌情建立/利用聯合調查機制,在涉及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聯繫的案件中加強跨境調查協調,
(c) 履行收集和分析預報旅客資料的義務,發展收集、處理和分析旅客姓名記錄數據的能力,以促進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的標準建議做法,並確保旅客姓名記錄數據由國家主管當局使用和共享,同時充分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這將幫助安全官員把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個人與恐怖主義分子聯繫起來,阻止恐怖主義分子旅行,起訴恐怖主義和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包括為此利用能力建設方案,
(d) 發展國內金融情報單位的專門知識,以分析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網絡涉嫌支持恐怖主義、包括資助恐怖主義的活動的金融情報,鼓勵這些單位協力發展這方面的能力並交流信息,
(e) 考慮批准和執行全球文書,考慮參與旨在建設能力以防止和打擊通過海港和在海上非法販運自然資源、軍火、毒品、文物和文化財產以及販運人口等活動的國家、區域和全球舉措,以期防止和應對海上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
(f) 酌情加強公共當局與相關私營部門實體之間的信息交流;
16. 敦促會員國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一切措施都符合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規定的義務,並敦促各國考慮到反恐措施對公正的人道主義行為體以符合國際人道主義法方式開展的純屬人道主義活動、包括醫療活動的潛在影響;
17. 鼓勵會員國使相關的地方社區和非政府行為體參與制訂打擊有助於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戰略和打擊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的戰略,應對可能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蔓延的有利條件,應對可能為恐怖主義提供資金的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包括為此而增強青年、家庭、婦女、宗教、文化和教育領導人以及所有其他有關的民間社會團體的權能;
18. 促請會員國提高懲教系統相關從業人員對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聯繫的認識,增強培訓和提高能力,包括針對輕罪實施者可能被恐怖主義分子利用或招募的情況,因為此類罪行的實施者在監獄環境中可能有所發展並積極追隨這些聯繫和其他網絡;
19. 還促請會員國加強刑事司法系統打擊這種聯繫的能力,確保對調查人員、檢察官和法律專業人員進行培訓,使他們能認識到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此類聯繫;
20. 鼓勵會員國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並考慮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制定的相關指導意見,採取一切適當行動在監獄維持安全和人道的環境,開發有助於解決激進化走向暴力和恐怖主義分子招募問題的工具,並探討如何在尊重國際人權法的情況下在監獄系統內防止激進化走向暴力,促進被定罪的恐怖主義分子洗心革面、重返社會,並阻遏恐怖主義分子與其他罪犯之間進行合作和傳輸技能和知識;
21. 確認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和機制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八章,在深入評估各自區域的威脅、促進安全理事會決議得以有效執行、加強會員國能力、促進技術援助和信息共享以及促進國家自主和傳播認識等方面的作用;
22. 請聯合國各實體,特別是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反恐辦)和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以及其他全球契約實體,繼續應會員國要求並根據國際法向會員國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以支持會員國加強應對國際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包括開發有助於解決監獄中激進化走向恐怖主義問題的工具,評估恐怖主義分子招募的風險;鼓勵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支持下繼續協力促進這一領域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及提高認識,特別是為此而加強與各國和相關的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的對話,並與相關的雙邊和多邊技術援助提供者密切協作,包括為此而分享信息;
23. 指示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支持下並與其他相關聯合國實體協調,繼續酌情在各自任務範圍內了解和審視會員國為阻止恐怖主義團體得益於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而做出的努力,以查明這一領域的良好做法、差距和薄弱之處,為此請反恐執行局根據安全理事會第2395號決議並與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和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合作,在國家評估和分析及在查明這方面的新趨勢和差距時一併考慮到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
24. 鼓勵會員國充分利用國際刑警組織的警務能力,包括其一系列調查和分析數據庫,以便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與國內或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
25. 請秘書長在12個月內向安全理事會提交一份由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和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編寫並由反恐執行局、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等聯合國系統相關實體提供投入的報告,說明會員國和全球契約實體為應對恐怖主義與跨國或國內有組織犯罪之間聯繫問題而採取的行動;
2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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