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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248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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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8(2019) 联合国安理会第2489(2019)号决议
S/RES/2489(2019)
2019年9月17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490(2019)
本作品收錄於《Portal:联合国安理会2019年决议

第8620次会议以15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

联合国 S/RES/2489 (2019)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17 September 2019

第2489(2019)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9年9月17日第8620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将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任务期限延至2019年9月17日的第2460(2019)号决议,

强调指出联合国将继续在促进阿富汗和平与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并继续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

强调指出,以和平解决冲突和实现全面政治解决为目标、由阿富汗人主导且由阿富汗人自主的全面包容性政治进程至关重要,欢迎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回顾阿富汗政府和人民希望在阿富汗重获独立一百周年之际重振该国作为国际合作平台的地位,

欢迎阿富汗政府与国际社会就在日内瓦会议上商定的《日内瓦相互问责框架》达成的战略共识,

强调必须支持阿富汗政府的能力建设,特别是阿富汗国防和安全部队以及阿富汗国家警察在保障其国家安全和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能力建设,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第1988(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正在开展的工作,以及阿富汗政府和联阿援助团继续与该委员会及其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进行的合作,

1. 欢迎秘书长2019年9月3日的报告(S/2019/703);

2. 表示赞赏联合国长期承诺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申安理会全力支持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的工作,强调指出需要确保继续为联阿援助团完成任务提供适足资源;

3. 欢迎联阿援助团为执行授权任务、优先事项和有关资源而正在进行的努力,呼吁执行秘书长的建议;

4. 决定将第1662(2006)1746(2007)1806(2008)1868(2009)1917(2010)1974(2011)2041(2012)2096(2013)2145(2014)2210(2015)2274(2016)2344(2017)2405(2018)2460(2019)号决议所规定的联阿援助团任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17日;

5. 还决定联阿援助团和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以符合阿富汗主权、主导权和自主权的方式,与阿富汗政府充分合作并根据相关国际公报,继续领导和协调国际民事努力,尤其注重下列优先事项;

(a) 若经阿富汗政府请求且与之密切协商,在《阿富汗宪法》框架内,并在充分尊重执行和适用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1988(2011)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提出的措施和程序情况下,开展外联和斡旋工作,以支持由阿富汗人主导且由阿富汗人自主的和平进程,并提出和支持各项建立信任措施;

(b) 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协调,支持组织今后及时、可信、透明和包容的阿富汗选举,包括定于2019年9月28日举行的总统选举,在选举日及之后与选举管理机构密切合作,支持它们开展强有力且透明的结果管理进程,在选举当中及之间协调国际社会的努力,为支持阿富汗政府的选举改革努力而加强选举进程的可持续性、完整性和包容性,并加大向选举管理机构和参与这一进程的其他相关阿富汗机构提供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的力度;

(c) 作为联合协调和监测委员会的共同主席,促进国际社会对阿富汗政府的发展和治理优先事项提供协调一致的支持,包括通过作为发展政策论坛的协调人和共同召集人支持正在进行的政府改革议程的制定和排序、资源调动以及对国际捐助者和国际组织的协调,同时协调国际伙伴采取后续行动,特别是通过信息共享,并按照在2018年日内瓦会议上所作的承诺,支持提高相互问责制和透明度及援助使用的有效性,包括成本效益的努力;

(d) 支持开展区域合作,以促进稳定与和平并协助阿富汗利用其位于亚洲中心的作用促进区域合作和互联互通,并努力在已有成就基础上建设一个繁荣的阿富汗,在透明、开放和包容的基础上促进互联互通伙伴关系,欢迎共同努力加强对话与协作,推动整个区域经济发展的共同目标;

(e) 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的支持下,继续与阿富汗政府、阿富汗独立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合作保护和促进人权并加强它们在这方面的能力,还与阿富汗政府和相关国际和地方非政府组织合作,监测平民的状况,协调确保保护平民的努力,监测拘留场所和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促进问责并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就建立和执行司法和非司法程序,以处理大规模侵犯人权和践踏人权以及国际犯罪的遗留问题向利益攸关方提供咨询意见,防止这些行为再次发生,并协助充分执行《阿富汗宪法》和阿富汗作为缔约国的国际条约的基本自由和人权规定,特别是关于妇女充分享有其人权的那些条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

(f) 在这方面支持性别平等和妇女和女孩赋权、教育、人权以及妇女充分、安全、平等、切实和有意义地参加、参与和领导各级决策,包括参加和平谈判和国家及国家以下各级建设和平总体战略的重要性,促请阿富汗政府和国际社会充分执行和资助《1325国家行动计划》,确保保护平民,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包括使之免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并追究这种暴力和虐待行为的行为人责任;

(g) 继续报告侵犯和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支持加强对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的保护,包括与阿富汗政府接触,以便充分执行《行动计划和路线图》;

(h) 酌情同北约与阿富汗政府商定设立的非作战“坚定支持”特派团,以及同北约高级民事代表密切协调与合作;

6. 强调指出联阿援助团及联合国其他机构、基金和方案按照“联合国一体化”方针,与阿富汗政府密切协商协调并为支持阿富汗政府的优先事项,继续在各省维持适当存在至关重要;

7. 促请联阿援助团和特别代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联合国在阿富汗的相关机构、基金和方案之间的一致性、协调和效率,以期完全依照阿富汗政府的改革议程,最大限度地提高集体成效,并继续领导旨在加强阿富汗机构履行职责的作用的国际民事努力,以期在所有联合国方案和活动中,在以下优先领域迈向国家执行模式:

(a) 通过适当的联阿援助团存在并为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努力,支持在全国各地执行喀布尔进程,包括通过加强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合作;

(b) 支持阿富汗政府依照喀布尔进程和《日内瓦相互问责框架》,努力履行其承诺,作为和平进程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各地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过渡司法,改善预算执行情况并更好地打击腐败;

(c) 为向有需要的阿富汗人提供支助并按照人道主义原则,协调协助人道主义援助的送达,包括向国家和地方当局提供有效支助,以援助和保护境内流离失所者,并为来自邻国和其他国家的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自愿、安全、体面和可持续回返创造有利条件,尤其重视通过发展办法解决这些问题;

8. 促请阿富汗和国际社会各方配合联阿援助团执行任务,努力促进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在该国全境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9. 秘书长每3个月向安理会报告一次阿富汗境内事态发展,并在报告中对照联阿援助团任务执行进展,包括国家以下一级执行进展的计量和追踪基准以及本决议所述优先事项,对进展情况予以评价;

10.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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