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6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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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66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467号决议
1980年4月24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468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0年4月24日
第467(198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响应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研究了秘书长1980年4月11日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特别报告及其后的说明、报告和增编,

通过安全理事会主席1980年4月18日的声明表示了意见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号决议,

回顾秘书长1978年3月19日的报告内所载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认可的联黎部队的任务规定和—般准则,特别是:

(a)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完整而有效率的军事单位来执行任务”,

(b)部队“必须享有行动和通讯自由以及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c)部队“除非为了自卫,不得使用武力”,

(d)自卫包括抵抗以强迫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会所规定的任务执行职责的行动,

1.重申决心在为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指定的整个活动地区内直至国际公认的边界,执行上述各项决议,特别是第425(1978)426(1978)459(1979)号决议;

2.谴责违反上述各项决议的规定的一切行为,特别是强烈痛惜:

(a)任何侵犯黎巴嫩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行为;

(b)以色列军事干涉黎巴嫩的行为;

(c)一切违反《以色列和黎巴嫩全面停战协定》的暴力行为;

(d)向所谓“实际部队”提供军事援助的行为;

(e)一切干预联合国停火监督组织的行为;

(f)对联黎部队的一切敌对行为和在其活动地区或通过该地区的一切抵触安全理事会决议的敌对行为;

(g)一切妨碍联黎部队在下列各方面的能力的行为:核实以色列部队全部撤出黎巴嫩、监督停止敌对行动、保证活动地区的和平性质、控制移动和采取它认为切实恢复黎巴嫩主权所必要的措施;

(h)导致联黎部队和联合国停火监督组织人员伤亡,使他们被骚扰、受凌辱、通讯被切断以及财产和物资受到破坏的种种行为;

3.谴责蓄意对联黎部队总部,特别是对按照国际法受到特别保护的野战医院进行炮轰;

4.秘书长和有关政府为求停止敌对行动,使联黎部队能够不受干扰地有效执行任务而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5.联黎部队在非常不利的情况下,极力自我克制以执行任务的表现,表示赞赏

6.提请注意任务规定容许联黎部队行使自卫权;

7.提请注意联黎部队的职责范围中规定该部队应尽最大努力以防止战斗再起和保证其活动地区不被用来进行任何敌对活动;

8.秘书长召开以黎混合停火委员会由适当级别代表参加的会议,商定明确的建议,并进一步使《全面停战协定》重新发生作用,从而有助于使黎巴嫩恢复其对国际公认边界内全部领土的主权;

9.所有有关方面、所有能够提供任何援助的方面同秘书长合作,使联黎部队能够完成任务;

10.认识到迫切需要探寻一切途径和手段,确保第425(1978)号决议得到充分执行其中包括提高联黎部队彻底完成任务的能力;

11.秘书长尽早就这些倡议的执行进度和敌对行为的停止情况提出报告。


第2218次会议以12票对0票,3票弃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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