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467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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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第468號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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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響應黎巴嫩政府的請求,
研究了秘書長1980年4月11日關於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的特別報告及其後的說明、報告和增編,
通過安全理事會主席1980年4月18日的聲明表示了意見,
回顧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和459(1979)號決議,
回顧秘書長1978年3月19日的報告內所載並經第426(1978)號決議認可的聯黎部隊的任務規定和—般準則,特別是:
(a)部隊「必須能夠作為一個完整而有效率的軍事單位來執行任務」,
(b)部隊「必須享有行動和通訊自由以及為執行其任務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c)部隊「除非為了自衛,不得使用武力」,
(d)自衛包括抵抗以強迫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會所規定的任務執行職責的行動,
1.重申決心在為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指定的整個活動地區內直至國際公認的邊界,執行上述各項決議,特別是第425(1978)、426(1978)和459(1979)號決議;
2.譴責違反上述各項決議的規定的一切行為,特別是強烈痛惜:
(a)任何侵犯黎巴嫩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為;
(b)以色列軍事干涉黎巴嫩的行為;
(c)一切違反《以色列和黎巴嫩全面停戰協定》的暴力行為;
(d)向所謂「實際部隊」提供軍事援助的行為;
(e)一切干預聯合國停火監督組織的行為;
(f)對聯黎部隊的一切敵對行為和在其活動地區或通過該地區的一切牴觸安全理事會決議的敵對行為;
(g)一切妨礙聯黎部隊在下列各方面的能力的行為:核實以色列部隊全部撤出黎巴嫩、監督停止敵對行動、保證活動地區的和平性質、控制移動和採取它認為切實恢復黎巴嫩主權所必要的措施;
(h)導致聯黎部隊和聯合國停火監督組織人員傷亡,使他們被騷擾、受凌辱、通訊被切斷以及財產和物資受到破壞的種種行為;
3.譴責蓄意對聯黎部隊總部,特別是對按照國際法受到特別保護的野戰醫院進行炮轟;
4.對秘書長和有關政府為求停止敵對行動,使聯黎部隊能夠不受干擾地有效執行任務而作的努力表示讚賞;
5.對聯黎部隊在非常不利的情況下,極力自我克制以執行任務的表現,表示讚賞;
6.提請注意任務規定容許聯黎部隊行使自衛權;
7.提請注意聯黎部隊的職責範圍中規定該部隊應盡最大努力以防止戰鬥再起和保證其活動地區不被用來進行任何敵對活動;
8.請秘書長召開以黎混合停火委員會由適當級別代表參加的會議,商定明確的建議,並進一步使《全面停戰協定》重新發生作用,從而有助於使黎巴嫩恢復其對國際公認邊界內全部領土的主權;
9.請所有有關方面、所有能夠提供任何援助的方面同秘書長合作,使聯黎部隊能夠完成任務;
10.認識到迫切需要探尋一切途徑和手段,確保第425(1978)號決議得到充分執行其中包括提高聯黎部隊徹底完成任務的能力;
11.請秘書長儘早就這些倡議的執行進度和敵對行為的停止情況提出報告。
第2218次會議以12票對0票,3票棄權(德意志民主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美利堅合眾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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