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9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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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99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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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483(1980)、488(1981)和490(1981)号决议,
研究了1981年12月11日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所载的结论和建议,
注意到1981年12月14日黎巴嫩常驻代表给秘书长的信,
深信目前局势的恶化对中东和平与安全会产生严重的后果,
1.重申其第425(1978)号决议,其中安理会:
(a)要求严格尊重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的边界以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政治独立;
(b)要求以色列立即停止侵犯黎巴嫩领土完整的军事行动,并立刻自所有黎巴嫩领土撤出其部队;
(c)决定按照黎巴嫩政府的要求,立即成立在安理会权力下的联合国黎巴嫩南部临时部队,以求证实以色列部队确已撤离,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协助黎巴嫩政府确实恢复对该地区的有效统治,部队由会员国提供的人员组成;
2.重申其以前的各项决议,特别是其一再提出的请有关各方严格尊重黎巴嫩的政治独立、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要求;
3.重申安理会决心在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直至国际公认的边界为止的整个行动地区内执行第425(1978)号决议,以便联黎部队完成其部署,并使联合国停火监督组织能够按照1949年全面停战协定不受阻碍地恢复执行其正常任务;
4.吁请有关各方为巩固安全理事会第490(1981)号决议所要求的停火而努力,并重申谴责一切违反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的行动;
5.吁请注意秘书长1978年3月19日的报告内所载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认可的联黎部队的任务规定和一般准则,特别是:
(a)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完整而有效率的军事单位来执行任务”;
(b)部队“必须享有行动和通讯自由以及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c)部队“除非为了自卫,不得使用武力”;
(d)“自卫包括抵抗以强迫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会所规定的任务执行职责的行动”;
6.支持黎巴嫩政府在民政和军事方面复兴和重建黎巴嫩南部的努力,并特别支持黎巴嫩政府恢复对该区域的统治和在联黎部队的行动地区内部署大批黎巴嫩军队;
7.请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磋商,拟定一个共同的分阶段行动计划,在联黎部队本任务期限内实施,以求彻底执行第425(1978)号决议,并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8.决定将联黎部队的任务期限再延长六个月,即至1982年6月19日止;
9.赞扬秘书长的努力、联黎部队的表现、部队派遣国政府以及所有协助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和联黎部队按照任务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国的支持;
10.决定继续处理这个问题,并在两个月内参照1981年12月14日黎巴嫩常驻代表给秘书长的信审査整个局势。
第2320次会议以13票对0票,2票弃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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