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3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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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3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33号决议
1994年6月30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34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6月30日
第933(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号、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号、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号、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号、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号、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号、1994年3月23日第905(1994)号和1994年5月6日第917(1994)号决议,

深为关切的是,依照第867(1993)号决议派遣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一事继续受到阻挠,海地武装部队未履行责任允许特派团开始工作,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6月20日的报告(S/1994/742)和1994年6月28日的报告(S/1994/765),

注意到美洲国家组织外交部长特别会议1994年6月9日一致通过的MRE/RES.6/94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要求加强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的任务,

回顾《加弗纳斯岛协定》(S/26063)和有关的《纽约专约》(S/26297)的条款,

又回顾1994年6月3日海地问题秘书长之友的结论声明(S/1994/686),

欣见会员国在国家一级采取进一步加强制裁效力的措施,

注意到必须在条件许可时尽快派遣联海特派团,

谴责最近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事件升级,而且指派所谓“事实上的第三政府”,

深为关切海地境内人道主义情况日益恶化,并强调国际社会必须增加援助以满足海地人民的人道主义需要,

关切地注意到海地局势对该区域和平与安全继续构成威胁,

1.决定将联海特派团目前任务期限延长到1994年7月31日;

2.强烈谴责军事当局拒绝执行《加弗纳斯岛协定》;

3.秘书长尽早、但至迟在1994年7月15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连同关于联海特派团的人数、组成、费用和期限的具体建议,以便如秘书长所建议,在海地高级军事领导人离开后,按照第917(1994)号决议的要求,适应联海特派团的扩大和部署;这些建议除其他外,应包括联海特派团可以在适当时候以何种方法协助海地民主政府履行职责,以保证国际驻留人员、海地政府高级官员和重要设施的安全,并协助海地当局维持治安和举行合法宪政当局宣布的议会选举;

4.授权秘书长指定人员、进行规划并作出事先安排,以便一旦秘书长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而且已经创造适当的部署环境,安理会就能授权迅速部署联海特派团;

5.会员国准备迅速提供适当组成联海特派团所需的部队、警察、文职人员、装备和后勤支援;

6.决定经常审查海地局势,并表示准备迅速审议秘书长根据要求,按照事态发展,就联海观察团的部署问题可能提出的关于未来的联海特派团的任何建议;

7.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3397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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