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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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5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23日
公布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至今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制定6條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6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500630241號令定自本日施行

第一條 (設立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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