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组织法
外观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毒物及化学物质局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05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23日 公布于民国105年12月23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161461号令 有效期:民国105年12月28日至今 |
环境部化学物质管理署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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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设立目的)
-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为办理毒物及化学物质之源头管理、勾稽及查核业务,以维护国民健康,特设毒物及化学物质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掌理事项)
- 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毒物及化学物质管理政策与法规之研拟、执行及督导。
- 二、毒物及化学物质灾害防制政策与法规之研拟、执行及监督。
- 三、环境用药管理政策与法规之研拟、执行及督导。
- 四、毒物及化学物质资讯整合分析之运用、协调执行勾稽或查核。
- 五、毒物及化学物质数量、流向之管理及相关国家标准之跨部会协调。
- 六、毒物及化学物质危害评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发展。
- 七、毒物及化学物质管理国际合作、技术研究发展之策划、推动及协调。
- 八、其他有关毒物及化学物质管理事项。
第三条 (正、副局长之设置)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或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至第十三职等;副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四条 (主任秘书之设置)
- 本局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
第五条 (各职称之官职等及员额,另定编制表)
- 本局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六条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