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外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5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9日 2016年12月23日 公布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61號令 有效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至今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組織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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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設立目的)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辦理毒物及化學物質之源頭管理、勾稽及查核業務,以維護國民健康,特設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掌理事項)
-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 二、毒物及化學物質災害防制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監督。
- 三、環境用藥管理政策與法規之研擬、執行及督導。
- 四、毒物及化學物質資訊整合分析之運用、協調執行勾稽或查核。
- 五、毒物及化學物質數量、流向之管理及相關國家標準之跨部會協調。
- 六、毒物及化學物質危害評估管理方法之研究及發展。
- 七、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國際合作、技術研究發展之策劃、推動及協調。
- 八、其他有關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第三條 (正、副局長之設置)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
-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各職稱之官職等及員額,另定編制表)
-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