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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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1年11月30日(非現行條文) 1982年11月30日 1982年12月10日 公布於民國71年12月10日 |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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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 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麻醉藥品及其製劑之製造、分裝事項。
- 二、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銷售及稽核事項。
- 三、關於麻醉藥品及其製劑之檢定及品質管制事項。
- 四、關於麻醉藥品原料、成品之保管事項。
- 五、關於麻醉藥品製造方法、化驗方法之研究及資料蒐集事項。
- 六、關於解繳煙毒及麻醉藥品驗收、處理事項。
- 七、其他經行政院指定特殊藥品之製造、輸入及銷售事項。
第三條
- 本處設左列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 一、製造組。
- 二、業務組。
- 三、品質管制組。
- 四、材料組。
- 五、研究組。
第四條
- 本處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事務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第五條
- 本處置處長一人,簡任,綜理處務;副處長一人,簡任或薦任,襄理處務。
第六條
- 本處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均薦任或簡任;技正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得為簡任,餘薦任;秘書一人,薦任;室主任一人,薦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八人得為薦任,餘委任;組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三人得為薦任,餘委任;技佐四人至六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雇員二人至四人,僱用。
第七條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本處辦事細則由處擬定,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