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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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1年11月30日(非现行条文) 1982年11月30日 1982年12月10日 公布于民国71年12月10日 |
行政院卫生署管制药品管理局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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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卫生署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以下简称本处)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麻醉药品及其制剂之制造、分装事项。
- 二、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销售及稽核事项。
- 三、关于麻醉药品及其制剂之检定及品质管制事项。
- 四、关于麻醉药品原料、成品之保管事项。
- 五、关于麻醉药品制造方法、化验方法之研究及资料搜集事项。
- 六、关于解缴烟毒及麻醉药品验收、处理事项。
- 七、其他经行政院指定特殊药品之制造、输入及销售事项。
第三条
- 本处设左列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
- 一、制造组。
- 二、业务组。
- 三、品质管制组。
- 四、材料组。
- 五、研究组。
第四条
- 本处设总务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事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五条
- 本处置处长一人,简任,综理处务;副处长一人,简任或荐任,襄理处务。
第六条
- 本处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均荐任或简任;技正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得为简任,馀荐任;秘书一人,荐任;室主任一人,荐任;技士十八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八人得为荐任,馀委任;组员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三人得为荐任,馀委任;技佐四人至六人,办事员四人至六人,均委任;雇员二人至四人,雇用。
第七条
-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均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处设会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处办事细则由处拟定,报请行政院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