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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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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1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5年2月19日
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中華民國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4條
中華民國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5條
中華民國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0條
中華民國 71 年 12 月 10 日公布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2439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14 條(原名稱:行政院衛生署麻醉藥品經理處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1741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隸屬於衛生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麻醉藥品之保管及稽核事項。
  二、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及銷售事項。
  三、關於麻醉藥品原藥及其製劑之鑑定及製造事項。

第二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設左列三科:
  一、製造科。
  二、業務科。
  三、總務科。

第三條

  製造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麻醉藥品之製造事項。
  二、關於原料及成品之鑑定事項。
  三、關於麻醉藥品製造之技術研究事項。

第四條

  業務科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成品之銷售、稽核事項。
  二、關於成品之包裝、保管事項。
  三、關於麻醉藥品之輸入事項。

第五條

  總務科掌理左列各項:
  一、關於文書撰擬、收發及案卷之保管事項。
  二、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三、關於物料之採購及保管事項。
  四、關於現金出納事項。
  五、關於庶務及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第六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薦任,處長綜理處務,並監督指揮所屬職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七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科長三人,薦任,承處長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八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科員四人至八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指定事務。

第九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技正二人至四人,薦任,技士四人至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承長官之命,分掌各項技術事務。

第十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六人。

第十一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會計員一人,佐理員一人,統計員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二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麻醉藥品經理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法律非現行條文,依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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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廢止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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