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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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5年1月31日(非现行条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于民国35年2月19日
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中华民国 35 年 1 月 31 日 制定14条
中华民国 35 年 2 月 19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13 日 修正全文15条
中华民国 37 年 3 月 26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前[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71 年 12 月 10 日公布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5 月 11 日 修正前[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为本法
并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8 年 6 月 2 日公布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124390 号令修正公布名称及全文 14 条(原名称: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中华民国 100 年 5 月 20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00 年 6 月 8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00011741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隶属于卫生署,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麻醉药品之保管及稽核事项。
  二、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及销售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原药及其制剂之鉴定及制造事项。

第二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设左列三科:
  一、制造科。
  二、业务科。
  三、总务科。

第三条

  制造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麻醉药品之制造事项。
  二、关于原料及成品之鉴定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制造之技术研究事项。

第四条

  业务科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成品之销售、稽核事项。
  二、关于成品之包装、保管事项。
  三、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事项。

第五条

  总务科掌理左列各项: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及案卷之保管事项。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三、关于物料之采购及保管事项。
  四、关于现金出纳事项。
  五、关于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科事项。

第六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荐任,处长综理处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七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科长三人,荐任,承处长之命,分掌各科事务。

第八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科员四人至八人,办事员六人至十人,均委任,承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九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技正二人至四人,荐任,技士四人至六人,技佐六人至十人,均委任,承长官之命,分掌各项技术事务。

第十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得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六人。

第十一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会计员一人,佐理员一人,统计员一人,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二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三条

  麻醉药品经理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署核定之。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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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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