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2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重定向自院解字第3529號
司法院院解字第35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2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由保民大會罷免之,縣長無撤免所屬鄉鎮民代表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