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7月21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3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鎮民代表違法或失職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第二項,由保民大會罷免之,縣長無撤免所屬鄉鎮民代表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