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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監院糾正外交部並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公道 另就蘇處長因公撫卹部分請銓敘部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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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監院糾正外交部並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公道 另就蘇處長因公撫卹部分請銓敘部參酌
2019年5月23日

糾正案:

監察院108外正0001號糾正案文
監察院108外調0002號調查報告
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監院糾正外交部並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公道 另就蘇處長因公撫卹部分請銓敘部參酌(監察院─監察委員新聞稿)
針對江委員和仉委員調查107年9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地區造成的國人的不便,以及事後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輕生之不同意見書(監察院─監察委員新聞稿)

標題:駐大阪辦事處蘇處長自殺案,監院糾正外交部並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公道 另就蘇處長因公撫卹部分請銓敘部參酌
日期:108-05-23


有關「據悉,107年9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地區,我國民眾因關西機場封閉受困當地,並責難外交部駐大阪辦事處官員接聽急難救助電話之態度不佳、未如中國大陸大使館派車接人等處置,肇致駐大阪辦事處之應變處置措施飽受批評;嗣經外交部證實,該辦事處處長蘇啟誠於同月14日清晨在大阪官邸輕生」案,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於108年5月22日通過監委江綺雯、仉桂美提出之調查報告及對外交部之糾正案。


江綺雯、仉桂美強調,糾正外交部事由主要有三大點:
一、燕子強颱侵襲關西機場期間,大阪處之應處作為陸續面臨外界之各項質疑,外交部未積極多方查證並釐清相關疑點,僅跟隨媒體報導及網路流言風向,以一通無法確認之通話內容即認定大阪處服務態度不好,而對外表示要求大阪處應嚴肅檢討改進,事實基礎甚為薄弱,核有違失。
(一)關於107年9月4日大阪處下午臨時停止辦公公告部分,經本院查證,當天大阪處除幾位住遠處雇員因電車停駛無法上班或提早下班外,其餘雇員及秘書以上職員皆正常上班接聽電話並提供相關服務,且停班公告係為避免民眾前往大阪處可能有危險。
(二)有關9月5日中國駐阪總領館是否派車進入機場接送中國籍旅客及我國旅客隨同上車者是否要承認是中國人之爭議部分,據在現場之幾位我國旅客陳述其經歷或認知之事實,表示中國駐阪總領館雖未直接派車進入關西機場,但確有與日方協調將會說中文的旅客分流以機場安排的大巴載運至中轉站,再由中方租用之15輛巴士送到大阪及新大阪等地,其中確有部分我國旅客隨同上車,而上車後並無被問及是哪裡人及要求查看護照,經本院綜合相關事證資料比對查證,認與實情相符。
(三)關於網友於PTT推文提及,9月6日凌晨0時32分許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專線請求代訂住宿,卻遭冷漠對待及訕笑是否屬實一節,經本院查證瞭解,網友GuRuGuRu以Skype網路電話撥打大阪處之急難救助專線,通聯紀錄上撥打時間為107年9月5日下午11:34,換成日本時間為9月6日凌晨00:34,據大阪處接聽電話之雇員證實確有該筆通話,至於有無態度冷漠及訕笑部分,因該筆通話無錄音,已無從查證判斷。
二、蘇處長輕生與外交部於事實未釐清前即強令大阪處針對燕子風災事件提出檢討報告具有重大關聯性,外交部迄今仍認為是假新聞壓力造成蘇處長輕生,卻仍未查明係何人強令蘇處長提出檢討報告並對其加諸羞辱性之言行,亦無任何人為此負責,核有違失。
(一)大阪處107年9月10日以OSA0160號電報將「處理強颱燕子疏失檢討報告」陳報外交部,調查委員親赴日本大阪處詢問相關人員,經檢視「檢討報告」蘇處長於9月8日手寫初稿與陳報外交部之版本,發現有修改過,內容前後相去甚遠,經詢問何人下令提出檢討報告並要求修改,大阪處經辦人員表示不知,吳部長於本院詢問時則表示從頭到尾只有收到9月10日電報送回來的一個版本,外交部函復表示檢討報告未事先看過更遑論命修正後重呈。
(二)該份電報於9月10日陳報外交部之同時亦有分電駐日處,惟謝大使於9月19日記者詢問時卻表示並未看到該份電報及檢討報告,經本院查證結果確因電報系統異常所致,且如係謝大使要求大阪處撰寫檢討報告,其理當會積極確認是否已傳送至駐日處,而無延宕9天之可能。
(三)然而修改後之檢討報告有「虛心接受鈞部懲處」、「難辭其咎」、「本處蘇啟誠處長……深感有愧職守願坦然受處」等語,如蘇處長內心真接受上開自我扛責用語,應不至於在3日後(9月13日晚間)回到官邸自盡,顯可能承受外人所不知之上級壓力,且外交部未要求蘇處長先交「事件經過報告」即要求提出疏失檢討報告,似已意謂將對其究責。
(四)據大阪處同仁證實,蘇處長於風災後至107年9月13日晚間輕生前已顯示心情不好、悶悶不樂、感覺緊張、多次反覆想調整座位、告知可能被調職等異狀;而蘇處長於電話中向謝大使表示107年9月13日已聯繫律師並約隔日早上見面,表示仍試圖查明某些爭議。另經本院調查發現,臺日協副秘書長謝柏輝於13日18時14分以Line傳送「外交部獎懲作業要點」給蘇處長。
(五)蘇處長夫人於107年12月20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蘇處長遺書「並未言及假新聞造成之壓力,而是在完成上級交代之檢討報告後,開會之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非無所本。
三、外交部為駐日處之上級機關,對於駐日代表亦有指揮監督權責,卻放任其言行,未依法處置,亦核有違失。
(一)駐日代表謝長廷以駐日六處各有轄區及東京與大阪相距572公里為由未前往大阪,卻於107年9月7日至1千多公里外亦非其轄區之北海道協助地震救災,顯然對大阪處之協助非不能也,是不為也。謝大使當日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大阪不歸我管」、「如果有錯,大阪辦事處應該道歉」等語,將源自媒體輿論之責難壓力全面引導轉至大阪處,核與〈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6條第1項第2款所定代表處館長對辦事處館長有指揮監督權不符,且對其指揮監督權之運用顯有偏頗。
(二)又謝大使動輒未經外交部授權或同意,逕以個人身分經由臉書或接受媒體訪問對外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言論,顯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2項之規定。對此,外交部吳部長表示雖多次提醒謝大使並要求謹言慎行,惟仍未見改善。


此外,監委江綺雯、仉桂美說明,在PTT上有位使用者「idcc」於107年9月6日傍晚發文辱罵大阪處人員,並表示謝大使真的管不到大阪處等語,部分內容竟與謝大使隔(7)日在北海道接受專訪回應近似,該篇發文辱罵大阪處人員部分,因涉犯侮辱公署罪嫌,已由檢警偵辦中。經查「idcc」幾次發文所用IP竟包括東京及政府機關專用網址,基於時間緊接及IP具有地域關係、政府專用等特徵觀之,究謝大使與「idcc」間有無關聯,因北市警刑大未提供本院「idcc」真實身分,本院另向中華電信函詢亦以逾保存期間而拒絕提供,故難以確認。


江綺雯、仉桂美另表示,大阪處於燕子風災發生後數日內已對國人旅客提供諸多服務,其中尚有表達謝意或歉意者,外交部清楚知悉卻未予蘇處長及其率領團隊嘉勉慰問,仍聚焦於大阪處值機人員接聽服務態度不佳一事,該通電話因無錄音佐證,難以認定屬實,相較於大阪處短時間內密集提供風災之服務,過度聚焦該通電話顯有失衡,對大阪處第一線同仁未盡公平。尤其蘇處長輕生後,大阪處同仁對蘇處長家屬抵日處理後事等事宜提供甚多協助,家屬亦表謝意,部分同仁在調查委員詢問時憶及蘇處長生前所受莫名沉重壓力及輕生現場之情境甚至情緒久久不能平復,誠如蘇處長家屬所言「燕子風災國人無一傷亡,卻只有蘇處長一人失去生命」般的無奈,人死無法復生,冀能藉由本調查報告還蘇處長及大阪處同仁一個公道及洗刷外界強加之污名。


調查報告亦指出,謝大使認為GuRuGuRu在PTT的推文疑似散布謠言,於107年10月間向刑事局檢舉後,刑事局將該檢舉案移由轄區埔里分局續辦,嗣於107年11月3日移送南投地院審理,於同年11月26日作成107年度埔秩字第4號裁定不罰游姓男大生,經媒體於同年12月15日報導後,透過網路肉搜游男個人資料及校園活動,再經媒體擴大渲染,將游男形塑成造謠者,對其造成莫大壓力。蘇處長夫人對於某些政治人物及媒體將其先生輕生原因歸咎於一位大學生無法忍受,遂於同年12月20日公開接受媒體專訪。隨後有位潘姓女子再次以GuRuGuRu名義在PTT發文表示同年9月6日之推文是她發的,經本院查證結果GuRuGuRu帳號之使用者確有可能是潘姓女子,且其推文內容確屬其親身經歷,並非虛構,故不論當時撥打大阪處急難救助電話之人為游男或潘女,既非造謠,即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前段「散佈謠言」之要件,然游男卻受到各方強烈指責「造謠者竟不罰」、「輿論殺人」等,冀望經由本調查報告能回復游姓男大生受損之聲譽。


蘇處長督導大阪處同仁對因燕子風災滯留日本之國人提供諸多服務,實屬「戮力職務」,卻仍受到外界許多批評和責難;蘇處長遺書「並未言及假新聞造成之壓力,而是在完成上級交代之檢討報告後,開會之前一天,表明『不想受到羞辱』之遺言,以死明志」,顯係承受外人所不知之上級壓力。自燕子風災起(4日)至蘇處長輕生(13日晚)止,10天內在上級要求檢討及輿論大肆抨擊之「內外交迫」情境下身心俱疲而選擇自盡,似可從寬認定為「積勞過度」,且其死亡與上開情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院查證結果供銓敘部參酌。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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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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