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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作戶部尚書蔡洸 | |
六一葉 | 律令部彙考九之五十二金史刑志泰和元年十二月所命修律成 案金史作所修律成 |
六五葉 | 律令部彙考十之二十四至大四年又禁彈射及宰殺當乳 案此下引仁宗本紀當乳下宜有飛鳥羊馬字 |
第七六七冊之〇二葉 | 律令部彙考十一之十七元史刑法志萬戶有罪從密樞院行省帥府以其狀聞 案元史作從樞密院及行省帥府以其狀聞 |
〇五葉 | 律令部彙考十一之三十七前志遞送匿名文書減二等 案元史作遞送匿名文書者減二等 |
〇七葉 | 律令部彙考十二之一前志如監臨及竈戶私賣鹽者同私鹽法 案元史作如監臨官及竈戶 |
〇八葉 | 律令部彙考十二之五前志諸市舶金銀銅錢鐵貨 案元史作諸市舶金銀銅鐵貨 |
一八葉 | 律令部彙考十三之十九春明夢餘錄自名例以至斷獄十九篇中來用已頒舊律二百二十八條 案春明夢餘錄作采用已頒舊律二百二十八條 |
三二葉 | 律令部彙考十五之二十三前書法官諳刑名者必不依此而流傳四方有誤筮任入官之士 案春明夢餘錄作有誤筮仕入官之士 |
三四葉 | 律令部彙考十六之十八前書于是命刑部尚書白昂都御史閔珪會九卿查議條陳定奪畫一下餘冗瑣並革 案春明夢餘錄作其餘冗瑣並革 |
四三葉 | 律令部彙考十七之十六奏准邊將賊入虜掠犯該充軍罪者必當較其眾寡其輕率捐軍者奏請 案下引會典作輕率損軍 |
六一葉 | 律令部彙考二十之二十四明會典公罪遞減之類注佐二官減六等 案當作佐貳官減六等 |
第七六九冊之〇二葉 | 律令部彙考三十一之十一 |
大清律戶律倉庫條例內外官庫被竊盜銀至千兩以上一個月不獲經該并巡捕官俱各住俸 謹案經該以下有闕文 | |
〇六葉 | 律令部彙考三十一之三十二 |
大清律禮律服舍條例房舍並不得施用重拱重簷 謹案拱當作栱下並同 | |
一七葉 | 律令部彙考三十三之三十 |
大清律刑律起除刺字注若非應起除而私自用藥或火炙去原刺臂膞上字樣者 謹案臂膞原作臂膊 | |
四一葉 | 律令部彙考三十七之三十六 |
大清會典順治十四年題准如不設立十家長給與本牌者題參議處 謹案上文木牌係本字補此本牌字漏改 | |
第七七〇冊之二九葉 | 律令部彙考四十六之三十五刑部現行則例再以藥餅迷幼小子女並以撲項術拐男婦子女 謹案前四十四卷 |
大清會典作撲頂 | |
三七葉 | 律令部彙考四十八之十七康熙二十一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