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日本国与大韩民国基本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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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国大韩民国基本关系的条约
日本国と大韓民国との間の基本関係に関する条約 |
关于日本国大韩民国基本关系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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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编辑]
缔约双方自条约生效起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双方应及时派遣具有全权大使资格之使团派驻。此外,缔约双方将在两国政府同意的地点设立领事馆。
第二条[编辑]
大日本帝国与大韩帝国于1910年8月29日前缔结的条约与协定一律无效。
第三条[编辑]
依联合国大会195号决议,承认大韩民国政府为朝鲜境内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条[编辑]
- (a)本条约缔约国之关系,依联合国宪章所述原则为指导
- (b)缔约双方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进行合作,以促进缔约双方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利益。
第五条[编辑]
缔约双方应尽快开始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以便在缔约双方之间建立稳定和友好的贸易、海运和其它商业关系。
第六条[编辑]
缔约双方应尽快开始谈判以缔结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七条[编辑]
该条约签署后,即将批准书于首尔交换;即日生效。
备注[编辑]
1965年6月22日于东京所存之正文为日、韩、英三文版本;如日韩两文版有争议,以英文为准。
日本国代表
椎名悦三郎
高杉 晋一
大韩民国代表
李 東 元
金 東 祚
版权说明[编辑]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 |||||||
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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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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