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日本國與大韓民國基本關係條約
關於日本國大韓民國基本關係的條約
日本國と大韓民國との間の基本関係に関する條約 |
關於日本國大韓民國基本關係的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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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編輯]
締約雙方自條約生效起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雙方應及時派遣具有全權大使資格之使團派駐。此外,締約雙方將在兩國政府同意的地點設立領事館。
第二條[編輯]
大日本帝國與大韓帝國於1910年8月29日前締結的條約與協定一律無效。
第三條[編輯]
依聯合國大會195號決議,承認大韓民國政府為朝鮮境內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條[編輯]
- (a)本條約締約國之關係,依聯合國憲章所述原則為指導
- (b)締約雙方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進行合作,以促進締約雙方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利益。
第五條[編輯]
締約雙方應儘快開始談判締結條約或協定,以便在締約雙方之間建立穩定和友好的貿易、海運和其它商業關係。
第六條[編輯]
締約雙方應儘快開始談判以締結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第七條[編輯]
該條約簽署後,即將批准書於首爾交換;即日生效。
備註[編輯]
1965年6月22日於東京所存之正文為日、韓、英三文版本;如日韓兩文版有爭議,以英文為準。
日本國代表
椎名悅三郎
高杉 晉一
大韓民國代表
李 東 元
金 東 祚
版權說明[編輯]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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