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日本國與大韓民國基本關係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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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日本國大韓民國基本關係的條約

日本國と大韓民國との間の基本関係に関する條約
1965年

關於日本國大韓民國基本關係的條約
  • 簽署:1965年6月22日(東京)
  • 生效:1965年12月18日
  • 於日本國:1965年11月12日眾議院承認、12月11日參議院承認、12月18日交換批准書、公布〔條約第二十五號〕
  • 通稱:日韓基本條約
  • 相關:日韓請求權協定(同時締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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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編輯]

締約雙方自條約生效起建立外交和領事關係。雙方應及時派遣具有全權大使資格之使團派駐。此外,締約雙方將在兩國政府同意的地點設立領事館。

第二條[編輯]

大日本帝國大韓帝國於1910年8月29日前締結的條約與協定一律無效。

第三條[編輯]

聯合國大會195號決議,承認大韓民國政府為朝鮮境內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條[編輯]

(a)本條約締約國之關係,依聯合國憲章所述原則為指導
(b)締約雙方應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原則進行合作,以促進締約雙方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利益。

第五條[編輯]

締約雙方應儘快開始談判締結條約或協定,以便在締約雙方之間建立穩定和友好的貿易、海運和其它商業關係。

第六條[編輯]

締約雙方應儘快開始談判以締結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第七條[編輯]

該條約簽署後,即將批准書於首爾交換;即日生效。

備註[編輯]

1965年6月22日於東京所存之正文為日、韓、英三文版本;如日韓兩文版有爭議,以英文為準。

 日本國代表

   椎名悅三郎

   高杉 晉一

 大韓民國代表

   李 東 元

   金 東 祚

版權說明[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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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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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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