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日本国与大韩民国基本关系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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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日本国大韩民国基本关系的条约

日本国と大韩民国との间の基本关系に关する条约
1965年

关于日本国大韩民国基本关系的条约
  • 签署:1965年6月22日(东京)
  • 生效:1965年12月18日
  • 于日本国:1965年11月12日众议院承认、12月11日参议院承认、12月18日交换批准书、公布〔条约第二十五号〕
  • 通称:日韩基本条约
  • 相关:日韩请求权协定(同时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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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编辑]

缔约双方自条约生效起建立外交和领事关系。双方应及时派遣具有全权大使资格之使团派驻。此外,缔约双方将在两国政府同意的地点设立领事馆。

第二条[编辑]

大日本帝国大韩帝国于1910年8月29日前缔结的条约与协定一律无效。

第三条[编辑]

联合国大会195号决议,承认大韩民国政府为朝鲜境内唯一合法政府。

第四条[编辑]

(a)本条约缔约国之关系,依联合国宪章所述原则为指导
(b)缔约双方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进行合作,以促进缔约双方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利益。

第五条[编辑]

缔约双方应尽快开始谈判缔结条约或协定,以便在缔约双方之间建立稳定和友好的贸易、海运和其它商业关系。

第六条[编辑]

缔约双方应尽快开始谈判以缔结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第七条[编辑]

该条约签署后,即将批准书于首尔交换;即日生效。

备注[编辑]

1965年6月22日于东京所存之正文为日、韩、英三文版本;如日韩两文版有争议,以英文为准。

 日本国代表

   椎名悦三郎

   高杉 晋一

 大韩民国代表

   李 东 元

   金 东 祚

版权说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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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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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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