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3/1957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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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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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应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设立选举委员会,遵循联邦法律的规定,进行下议院选举和各州立法议会选举,并为选举划定选区以及准备和修订选民册。[3]
- 第二款 在根据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次划定选区后,选举委员会应每隔不超过十年,或者遵循第三款的规定,不少过八年,复审联邦和各州的选区划分,并在其中做出他们认为必要的更改,以符合前述各条的规定;立法议会选区的复审工作应与下议院选区的复审工作同时进行。
- 第三款 如果选举委员会认为按第二条或第四十六条制定的法律有必要进行第二款所述的复审,则无论上次复审工作是否已过八年,他们都应当按照该款再次进行。
- 第四款 选举委员会应进行联邦首都市议会选举,且州法律可授权选举委员会进行其它选举。[4]
- 第五款 在履行本条所规定的职能时,在所需的范围内,选举委员会可以制定规则,但任何此类规则应遵循联邦法律的规定而生效。[5]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