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1957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第八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九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十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66 · 1964 · 1963 · 1957
  • 第一款 无任何公民可被流放于联邦外或被强行拘留于联邦内。
  • 第二款 遵循任何有关联邦及其境内任何地区之安全、公共安定、公共健康或罪犯刑罚之相关法律,所有公民都有权在联邦的任何地方自由活动与居住。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