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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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66 · 1964 · 1963 · 1957 |
第九條:禁止流放及行動自由
- 第一款 無任何公民可被流放於聯邦外或被強行拘留於聯邦內。
- 第二款 遵循任何有關聯邦及其境內任何地區之安全、公共安定、公共健康或罪犯刑罰之相關法律,所有公民都有權在聯邦的任何地方自由活動與居住。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