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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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制定机关: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1月2日 |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民國元年一月二日制定公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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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
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
天壇憲草 |
中華民國約法 |
曹錕憲法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議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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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第一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副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 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二、第五條改為“臨時大總統制定官制、官規,兼任免文武官員,但制定官制、官規,及任命國務員及外交專使,須得參議院之同意。”
三、第六條後增一條,為“臨時副總統於大總統因故去職時升任之,但於大總統有故障不能視事時,得受大總統之委任,代行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