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关于宋庆龄病情的公告/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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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第一号)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 (第二号) 1981年5月16日于北京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予宋庆龄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荣誉称号的决定 关于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的公告(第三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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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龄副委员长病情:血白细胞计数由以前的61,700增至158,000,淋巴细胞占91%。15日晚体温达摄氏40.2度,16日白天体温波动于摄氏39度上下。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六日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 ↑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据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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