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關於宋慶齡病情的公告/第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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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宋慶齡副委員長病情的公告(第一號) |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關於宋慶齡副委員長病情的公告 (第二號) 1981年5月16日於北京市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予宋慶齡同志中華人民共和國名譽主席榮譽稱號的決定 關於宋慶齡副委員長病情的公告(第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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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慶齡副委員長病情:血白細胞計數由以前的61,700增至158,000,淋巴細胞占91%。15日晚體溫達攝氏40.2度,16日白天體溫波動於攝氏39度上下。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六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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