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中共中央关于摘掉确实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
1959年9月17日

(一)

[编辑]

一九五七年,党领导全国人民粉碎了资产阶级右派分子的猖狂进攻,取得了社会主义革命在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伟大胜利。在这一斗争中,全国揭发出右派分子约四十五万人。对于这一批右派分子,党采取了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和区别对待的正确处理方针,对他们进行了一系列的教育和改造工作;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伟大胜利的影响,这就促使右派分子中的多数人有了不同程度的转变和分化。根据若干单位的初步统计,右派分子的当前表现,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类:(1)已经低头认罪、确实悔改;并且在工作、学习和劳动中表现较好、愿意向党和人民靠近的,约占右派分子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其中有一部分人已经有显著的悔改表现;表示愿意悔改,但内心不完全服,表现时好时坏的,约占右派分子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3)基本不服或完全不服,表现不好的,约占右派分子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中有一小部分人坚持反动立场、抗拒改造甚至继续有反动言行。上述情况说明,只要我们坚持正确的方针,继续加强对他们的改造工作,经过相当时期之后,就可以逐步地把右派分子中的绝大多数人改造过来。

(二)

[编辑]

党中央根据毛泽东同志的建议,决定在庆祝建国十周年的时候,摘掉一批确实改好了的右派分子的帽子。中央认为,这样做,对于教育右派分子,对于教育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成员,将会大有作用,他们会感到只要自己真正接受改造,就确有前途;对于目前反右倾、鼓干劲也甚有利。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的数目,以控制在全国右派分子的百分之十左右为好。今后,根据右派分子的表现,对那些确实改好了的人,还准备分批分期摘掉他们的帽子。最后,剩下少数死不悔改的、花岗石头脑的反动分子,就会完全陷于孤立。至于摘掉帽子之后,如果有人旧病复发,再次、三次进行右派活动,可以再把右派帽子给他戴上。

(三)

[编辑]

摘掉右派分子的帽子,是一件严肃的政治工作。摘掉帽子的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真正认识错误,口服心服,确实悔改;(2)在言论、行动上积极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拥护总路线、大跃进和人民公社;(3)在工作和劳动中表现好,或者在工作和劳动中有一定的贡献。各地各部门应该根据这些条件和实际情况,把右派分子仔细排队,定出摘帽子的具体计划和步骤,对于摘掉右派帽子的人,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做出实事求是的鉴定。但不要机械地硬凑比例数字,比例可以稍大或者稍小于百分之十。

(四)

[编辑]

原来是党员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帽子以后,一律不得恢复党籍;只有经过一个更长时间的考察,确实具备入党条件的,才可以接受他们重新入党。

(五)

[编辑]

审查和批准的手续,应该是,由右派分子现在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研究讨论,提出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名单和对他们的鉴定。在讨论的时候,可以吸收群众中的一部分积极分子参加,征求他们的意见,但不要开群众大会。名单和鉴定,经过现在所在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取得原机关的同意以后,在有关单位中公布。在国庆节以前,最好宣布摘掉一批。进行这一工作的时候,应该根据九月十八日公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确实改好了的右派分子的处理问题的决定,向群众作必要的解释,使群众正确认识这一措施的意义。

在一部分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后,各地党组织要充分利用这个事实,对右派分子继续加强教育和改造工作,给他们指明前途,使那些愿意悔改的人,精神振作起来,在工作、劳动和学习中努力进行自我改造,争取重新做人。

(六)

[编辑]

现在,在资产阶级分子、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民主党派成员中,还有少数人继续散布右派言论,恶毒地向党、向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向大跃进、向人民公社进行攻击,表现得十分恶劣。对于这些人的言行,应该进行调查研究,准备充分的材料和证据,在国庆节以后,选择适当的时机,在他们所在单位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在群众中进行斗争,给他们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各地党委应该注意掌握,打击面不要宽。现在,不进行像一九五七年那样规模的反右派斗争。

(七)

[编辑]

关于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后的工作和待遇问题,中央将另有指示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讲话和其它文件是否属于以上范围,在中文维基文库社群中存在争议。在有进一步共识之前,本模板的使用仅限于以上所列之文件。对于已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保护期的其他中国共产党文件,应使用版权失效模板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