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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摘掉確實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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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摘掉確實悔改的右派分子的帽子的指示
1959年9月17日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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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七年,黨領導全國人民粉碎了資產階級右派分子的猖狂進攻,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在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的偉大勝利。在這一鬥爭中,全國揭發出右派分子約四十五萬人。對於這一批右派分子,黨採取了嚴肅與寬大相結合和區別對待的正確處理方針,對他們進行了一系列的教育和改造工作;同時,由於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偉大勝利的影響,這就促使右派分子中的多數人有了不同程度的轉變和分化。根據若干單位的初步統計,右派分子的當前表現,大體可分為以下三類:(1)已經低頭認罪、確實悔改;並且在工作、學習和勞動中表現較好、願意向黨和人民靠近的,約占右派分子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其中有一部分人已經有顯著的悔改表現;表示願意悔改,但內心不完全服,表現時好時壞的,約占右派分子總數的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六十;(3)基本不服或完全不服,表現不好的,約占右派分子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其中有一小部分人堅持反動立場、抗拒改造甚至繼續有反動言行。上述情況說明,只要我們堅持正確的方針,繼續加強對他們的改造工作,經過相當時期之後,就可以逐步地把右派分子中的絕大多數人改造過來。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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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中央根據毛澤東同志的建議,決定在慶祝建國十周年的時候,摘掉一批確實改好了的右派分子的帽子。中央認為,這樣做,對於教育右派分子,對於教育資產階級分子、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成員,將會大有作用,他們會感到只要自己真正接受改造,就確有前途;對於目前反右傾、鼓幹勁也甚有利。摘掉帽子的右派分子的數目,以控制在全國右派分子的百分之十左右為好。今後,根據右派分子的表現,對那些確實改好了的人,還準備分批分期摘掉他們的帽子。最後,剩下少數死不悔改的、花崗石頭腦的反動分子,就會完全陷於孤立。至於摘掉帽子之後,如果有人舊病復發,再次、三次進行右派活動,可以再把右派帽子給他戴上。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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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掉右派分子的帽子,是一件嚴肅的政治工作。摘掉帽子的人,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真正認識錯誤,口服心服,確實悔改;(2)在言論、行動上積極擁護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道路,擁護總路線、大躍進和人民公社;(3)在工作和勞動中表現好,或者在工作和勞動中有一定的貢獻。各地各部門應該根據這些條件和實際情況,把右派分子仔細排隊,定出摘帽子的具體計劃和步驟,對於摘掉右派帽子的人,進行認真的分析研究,做出實事求是的鑑定。但不要機械地硬湊比例數字,比例可以稍大或者稍小於百分之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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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黨員的右派分子,在摘掉帽子以後,一律不得恢復黨籍;只有經過一個更長時間的考察,確實具備入黨條件的,才可以接受他們重新入黨。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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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和批准的手續,應該是,由右派分子現在所在單位的黨組織研究討論,提出摘掉右派帽子的人的名單和對他們的鑑定。在討論的時候,可以吸收群眾中的一部分積極分子參加,徵求他們的意見,但不要開群眾大會。名單和鑑定,經過現在所在單位的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取得原機關的同意以後,在有關單位中公布。在國慶節以前,最好宣布摘掉一批。進行這一工作的時候,應該根據九月十八日公布的中央,國務院關於確實改好了的右派分子的處理問題的決定,向群眾作必要的解釋,使群眾正確認識這一措施的意義。

在一部分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後,各地黨組織要充分利用這個事實,對右派分子繼續加強教育和改造工作,給他們指明前途,使那些願意悔改的人,精神振作起來,在工作、勞動和學習中努力進行自我改造,爭取重新做人。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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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資產階級分子、資產階級知識分子和民主黨派成員中,還有少數人繼續散布右派言論,惡毒地向黨、向社會主義建設總路線、向大躍進、向人民公社進行攻擊,表現得十分惡劣。對於這些人的言行,應該進行調查研究,準備充分的材料和證據,在國慶節以後,選擇適當的時機,在他們所在單位用擺事實、講道理的方法,在群眾中進行鬥爭,給他們戴上右派分子的帽子。各地黨委應該注意掌握,打擊面不要寬。現在,不進行像一九五七年那樣規模的反右派鬥爭。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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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右派分子摘掉帽子以後的工作和待遇問題,中央將另有指示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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