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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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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组厅字〔2017〕25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严格做好党员徽章制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党组织在开展党员教育特别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中,推行党员佩戴党员徽章,引导党员主动亮明身份,自觉践行“四个合格”,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一做法,对于强化党员党性观念,推动党员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起到了积极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单位来电来函,咨询党员徽章式样、佩戴要求和购买途径等事宜。2011年,中央组织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1〕48号)明确了制作和佩戴党员徽章的相关要求。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文件,现就加强党员佩戴党员徽章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沿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式样,党员徽章正面上方为中国共产党党旗图案,下方为圆形图案,印有“为人民服务”字样;背面标注xx省(区、市)或xx部门(系统)党委组织部监制字样。徽章尺寸为24mm×22.5mm×2mm,材质为锌挂镀仿金。

  二、佩戴党员徽章必须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不符合制作规定的党员徽章。

  三、各省(区、市)、各部门(系统)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研究决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事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在《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推荐的党员徽章生产企业订制。各省(区、市)也可自行确定生产厂家制作党员徽章,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党员徽章制作经费可从党费中列支。

  附件:党员徽章图样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
2017年6月15日


党员徽章图样

本作品来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后的中国共产党文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CPC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CPC 2])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1. 《刑事审判参考》2011年第1集,总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参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识,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回法庭等机构)党组(机关党组、分党组、党组小组、党组性质的党委)等中央国家机关党组制定的公文,视同“直属机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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