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 | 關於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規範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 組廳字〔2017〕25號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7年6月15日 |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做好黨員徽章製作、佩戴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
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單位黨組織在開展黨員教育特別是「兩學一做」學習教育中,推行黨員佩戴黨員徽章,引導黨員主動亮明身份,自覺踐行「四個合格」,發揮先鋒模範作用。這一做法,對於強化黨員黨性觀念,推動黨員立足崗位履職盡責、服務群眾奉獻社會起到了積極作用。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門單位來電來函,諮詢黨員徽章式樣、佩戴要求和購買途徑等事宜。2011年,中央組織部《關於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組電明字〔2011〕48號)明確了製作和佩戴黨員徽章的相關要求。根據黨章和黨內有關文件,現就加強黨員佩戴黨員徽章規範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沿用《關於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推薦的黨員徽章式樣,黨員徽章正面上方為中國共產黨黨旗圖案,下方為圓形圖案,印有「為人民服務」字樣;背面標註xx省(區、市)或xx部門(系統)黨委組織部監製字樣。徽章尺寸為24mm×22.5mm×2mm,材質為鋅掛鍍仿金。
二、佩戴黨員徽章必須嚴肅、莊重。黨員徽章應佩戴在左胸中間位置,不得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符合製作規定的黨員徽章。
三、各省(區、市)、各部門(系統)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研究決定黨員佩戴黨員徽章事宜。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在《關於窗口單位和服務行業黨員佩戴黨員徽章有關事宜的通知》推薦的黨員徽章生產企業訂製。各省(區、市)也可自行確定生產廠家製作黨員徽章,報中央組織部備案。黨員徽章製作經費可從黨費中列支。
附件:黨員徽章圖樣
中共中央組織部辦公廳
2017年6月15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 ↑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 ↑ 據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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