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三十九年青年节告全国青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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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济大陆灾胞告全国同胞书 中华民国三十九年青年节告全国青年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9年(1950年)3月29日于台北市
为撤退舟山、海南国军告大陆同胞书

今天我们在反共基地的台湾来举行第七届青年节,要知道今天就是四十年前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为创造我们中华民国争取独立自由,树起青天白日满地红的国旗,而慷慨牺牲的日子。他们当年对满族与清兵奋斗,前仆后继,视死如归的精神,震惊了世界,唤醒了国魂;风声所播,不数月而武昌起义,革命成功,奠立了民族史上永远不磨的光荣史迹。我们为纪念先烈,策励青年,所以在七年以前,指定今天为中国青年节。想不到抗战胜利不及五年,中华民国竟被共匪朱毛的叛乱而出卖了,全国人民蒙受这样史无前例的国耻大难。到今天不但革命策源地的广州,沦为异域,整个神州大陆,四万万同胞,都在俄寇爪牙的共匪控制之下,过著水深火热暗无天日的奴隶生活。我们五千年的历史文化,将要被共产国际毁灭殆尽了。今天匪区同胞不只是惨受俄寇的宰割,而还遭受空前的饥馑灾祸,其严酷的程度,较之四十年前满清专制时代,更不知道要增加多少倍数。当年革命先烈志士仁人,自必在地下痛哭流涕,不知如何才能使他们安心瞑目。凡是有血气的爱国青年,黄帝子孙,见此亡国惨象,未有不痛愤呼号,立下决心,踏著先烈的血迹,对这民族败类共匪,一致奋起,声罪致讨,来救你们自己的国家民族,救你 们自己的父母兄弟,担负起消灭汉奸,驱除俄寇、复兴中华民国、拯救大陆同胞的神圣使命。这样才可告慰于我们创造中华民国的国父和革命先烈在天之灵;亦才不愧为我们中华民国有志节的爱国青年。全国青年同胞们:起来,起来!为光复你祖国而拼命,为拯救你同胞而奋斗,奋斗,奋斗,快快起来,同心一德,为诛奸驱寇反共抗俄而奋斗!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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