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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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三十三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作者:蒋中正
中华民国36年(1947年)10月10日于南京市
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国庆纪念告全国军民同胞书
本文格式参考中正文教基金会网站收录版本

——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月十日——

要旨[编辑]

一、说明政府实施宪政之决心。

二、勗勉全国同胞共同努力,消灭共匪,完成戡乱建国之使命。

本文[编辑]

  今天是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国庆纪念日,中华民国宪法已于本年元旦公布,国民大会代表两院委员的选举,将于本年年内完成,而宪法即将全部实施。我们在此训政结束,宪政发轫的时期,来纪念中华民国的生辰,更感觉其意义的重大了。在过去一年间,国民政府召开了国民大会,颁布了宪法,集合各党派、无党派领袖人士参加政府,共负建国的责任。在今后一年间,更将迎接宪政政府的诞生,完成建国大纲的程序,以实现还政于民的夙愿。我们际此政治演进的关头。必须憬悟民国成立以来历史的教训,在这三十六年间,全国仁人、志士、爱国民众,相率集中于三民主义旗帜之下,为完成建国实行民主而奋斗;但在事实上,先有袁世凯玩弄约法而毁弃约法,继而封建军阀托名自治,割据自雄;最后则共党匪徒假借民主,而破坏民主。一部民国宪政史,乃是建国护法与叛国毁法两个力量艰苦斗争的纪录。到了今日,民主宪政接近了最后成功,而共匪颠覆国本,毁法乱纪的阴谋暴行,也达到了最凶狠最残忍的阶段。我们不能听任民主宪政功败垂成,我们必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幸福,更须巩固领土主权,以完整的国家付托于即将成立的宪政政府,才算是尽了革命建国的责任。自从国军克复延安以后,共党匪徒已完全暴露其流寇的本来面目,他一方面调集冀晋边区的部队分途流窜,一方面订定地下工作纲领,指挥他潜伏各地的匪党与外围份子,企图在国军后方煽动各种风潮,开辟其所谓“第二战场”。但是他主要目标,仍在固守胶东,以维持关内外匪军的交通线,所以他渡黄河南下的流寇,最初目的在于分散国军的力量,以策应他东北的攻击,解救他胶东的危急;到了国军扫荡胶东,收复烟台,共匪既定的战略是全盘失败了,内外匪军的联络是完全切断了,于是他在关外发动其所谓“第六次攻势”,企图彻底破坏我东北领土主权;他在关内则是企图在桐柏山区与大别山区建立其苟延残喘的根据地,更妄冀威胁我长江中部的安全,并阻挠邻近各区的普选。我在此必须指出,共匪在东北的蠢动,无论如何猛烈,终必循著第五次攻势的先例,遭受彻底的惩创。至于关内匪军已陷于孤立的境地,国军对流亡于黄河以南的股匪,必能严密追剿,予以包围和消灭,绝不使其阴谋得逞。然而我们必须警觉在胶东共匪失败之后,这一个短期间内,只要各地国军和各级政府有一点疏忽的处所,他们必乘机蠢动,在乡村则随时可有暴动,在城市则随处可有风潮;这一类倒行逆施的举动,其目的就在于破坏社会的安定,惟有民众与政府通力合作,持之以定力,贯之以信心,不摇不夺,击破奸谋;在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各方面作密切配合的努力,才能消灭这个背叛国家、破坏宪法、扰害民生的匪徒,完成戡乱建国的使命。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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