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作者:蔣中正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0月10日於南京市 |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國慶紀念告全國軍民同胞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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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月十日——
要旨
[編輯]一、說明政府實施憲政之決心。
本文
[編輯]今天是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國慶紀念日,中華民國憲法已於本年元旦公布,國民大會代表和立、監兩院委員的選舉,將於本年年內完成,而憲法即將全部實施。我們在此訓政結束,憲政發軔的時期,來紀念中華民國的生辰,更感覺其意義的重大了。在過去一年間,國民政府召開了國民大會,頒布了憲法,集合各黨派、無黨派領袖人士參加政府,共負建國的責任。在今後一年間,更將迎接憲政政府的誕生,完成建國大綱的程序,以實現還政於民的夙願。我們際此政治演進的關頭。必須憬悟民國成立以來歷史的教訓,在這三十六年間,全國仁人、志士、愛國民眾,相率集中於三民主義旗幟之下,為完成建國實行民主而奮鬥;但在事實上,先有袁世凱玩弄約法而毀棄約法,繼而封建軍閥託名自治,割據自雄;最後則共黨匪徒假借民主,而破壞民主。一部民國憲政史,乃是建國護法與叛國毀法兩個力量艱苦鬥爭的紀錄。到了今日,民主憲政接近了最後成功,而共匪顛覆國本,毀法亂紀的陰謀暴行,也達到了最兇狠最殘忍的階段。我們不能聽任民主憲政功敗垂成,我們必須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幸福,更須鞏固領土主權,以完整的國家付託於即將成立的憲政政府,纔算是盡了革命建國的責任。自從國軍克復延安以後,共黨匪徒已完全暴露其流寇的本來面目,他一方面調集冀晉邊區的部隊分途流竄,一方面訂定地下工作綱領,指揮他潛伏各地的匪黨與外圍份子,企圖在國軍後方煽動各種風潮,開闢其所謂「第二戰場」。但是他主要目標,仍在固守膠東,以維持關內外匪軍的交通線,所以他渡黃河南下的流寇,最初目的在於分散國軍的力量,以策應他東北的攻擊,解救他膠東的危急;到了國軍掃蕩膠東,收復煙臺,共匪既定的戰略是全盤失敗了,關內外匪軍的聯絡是完全切斷了,於是他在關外發動其所謂「第六次攻勢」,企圖徹底破壞我東北領土主權;他在關內則是企圖在桐柏山區與大別山區建立其苟延殘喘的根據地,更妄冀威脅我長江中部的安全,並阻撓鄰近各區的普選。我在此必須指出,共匪在東北的蠢動,無論如何猛烈,終必循著第五次攻勢的先例,遭受徹底的懲創。至於關內匪軍已陷於孤立的境地,國軍對流亡於黃河以南的股匪,必能嚴密追剿,予以包圍和消滅,絕不使其陰謀得逞。然而我們必須警覺在膠東共匪失敗之後,這一個短期間內,只要各地國軍和各級政府有一點疏忽的處所,他們必乘機蠢動,在鄉村則隨時可有暴動,在城市則隨處可有風潮;這一類倒行逆施的舉動,其目的就在於破壞社會的安定,惟有民眾與政府通力合作,持之以定力,貫之以信心,不搖不奪,擊破奸謀;在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各方面作密切配合的努力,才能消滅這個背叛國家、破壞憲法、擾害民生的匪徒,完成戡亂建國的使命。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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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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