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第五任总统就职演说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第四任总统就职演说 中华民国第五任总统就职演说
总统 蒋中正
1972年5月20日
第六任总统就职演说
中正文教基金会

  各位同仁,全国军民同胞,中正今天再度接受全国国民之付托,国民大会之推选,宣誓就任中华民国第五任总统,实深感于现阶段在民族大义上,正不啻五千年历史文化的绝续——因为只有扭转了这危急存亡的时刻,五千年的历史文化才得以绵延隆盛;在民族命运上,亦就实际是七亿同胞的同舟一命——因为只有政府与人民同心一德,奋力向前,还我河山,亿万大陆同胞复能自拔于痛苦黑狱,还我自由,然后才得以一齐在三民主义大纛之下,重享和平正义的福祉。因此中正毅然决然,不顾年事之高,忧责之重,继续竭其忠贞愚虑,与叛逆匪共决存亡、争生死,以完成我国民革命的再北伐,中华民国的再统一,为其誓愿职志,期毋负于 国父先烈,亦以告无罪于我全体之国民。

  中华民国政府,是基于宪法所组成的民主政府,然其所承担的,则是吊民伐罪、弭祸定乱的革命责任;

  所以我们政府,既要力足以推进廉能之治,又要力足以恢弘志士之气,完成其讨贼复兴的使命;

  中华民国政府,一贯的乃以民族大义,民主政治,民生经济,国民武力,革命外交……为其统合的努力的方向,而今天更是要结集才俊新锐,并不断裁成才俊新锐,以政府与国民的合成心力、团结一致为基础,以伦理、民主、科学为政治革新、社会改造之张本,亦就是为国家重建,民族复兴,益坚意志,再开新局;

  所以凡事之足以导发新机群力,为反攻复国所刻不容缓者,固不惜任愆受谤,断然为之!凡事之出于畏难苟安,有损于民生国计,甚至有悖于反攻复国者,则断然弃之!此志此心,乃平生之所自信,当亦为国人之所共信共谅者也。

  中正既深感于国忧民痛,继续承担国家民族沉重无比的责任,而且今日自由基地,正是所谓“退此一步,即无死所”,所以更要迫切的要求军民同胞,不徒以期望,不徒以信靠为已足,而当竭其智慧、潜力、志节,行动,来和中正此一国民革命的老兵、民主宪政的公仆,持志养气,鞠躬效命,誓死对毛贼奸匪这个“与天下为仇”“与全民为敌”的独夫祸首,决斗到底!毛贼匪共,一日不除,国民革命的志事,虽千磨百折,绝不中止。

  诚知国人爱国,谁不如我,中正与严副总统,所硁硁自守者,厥唯诚挚纯洁的职分之自觉;而其所皎皎自信者,亦唯人心天性之终必归向自由正义。中华民族历经无数严重忧患之挑战,自更无惧于此后任何冲击与考验,在彻底的革命的大觉悟之中,在坚决的革命的大行动之中,追求国民革命再北伐的胜利,创造中华民国再统一的光荣,这就不唯足以戡平祸乱,并能一治而不复乱,而且这亦就是三民主义重新贯彻于全国的新时代的升起。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