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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第五任總統就職演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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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任總統就職演說 中華民國第五任總統就職演說
總統 蔣中正
1972年5月20日
第六任總統就職演說
中正文教基金會

  各位同仁,全國軍民同胞,中正今天再度接受全國國民之付託,國民大會之推選,宣誓就任中華民國第五任總統,實深感於現階段在民族大義上,正不啻五千年歷史文化的絕續——因為只有扭轉了這危急存亡的時刻,五千年的歷史文化才得以綿延隆盛;在民族命運上,亦就實際是七億同胞的同舟一命——因為只有政府與人民同心一德,奮力向前,還我河山,億萬大陸同胞復能自拔於痛苦黑獄,還我自由,然後才得以一齊在三民主義大纛之下,重享和平正義的福祉。因此中正毅然決然,不顧年事之高,憂責之重,繼續竭其忠貞愚慮,與叛逆匪共決存亡、爭生死,以完成我國民革命的再北伐,中華民國的再統一,為其誓願職志,期毋負於 國父先烈,亦以告無罪於我全體之國民。

  中華民國政府,是基於憲法所組成的民主政府,然其所承擔的,則是弔民伐罪、弭禍定亂的革命責任;

  所以我們政府,既要力足以推進廉能之治,又要力足以恢弘志士之氣,完成其討賊復興的使命;

  中華民國政府,一貫的乃以民族大義,民主政治,民生經濟,國民武力,革命外交……為其統合的努力的方向,而今天更是要結集才俊新銳,並不斷裁成才俊新銳,以政府與國民的合成心力、團結一致為基礎,以倫理、民主、科學為政治革新、社會改造之張本,亦就是為國家重建,民族復興,益堅意志,再開新局;

  所以凡事之足以導發新機群力,為反攻復國所刻不容緩者,固不惜任愆受謗,斷然為之!凡事之出於畏難苟安,有損於民生國計,甚至有悖於反攻復國者,則斷然棄之!此志此心,乃平生之所自信,當亦為國人之所共信共諒者也。

  中正既深感於國憂民痛,繼續承擔國家民族沈重無比的責任,而且今日自由基地,正是所謂「退此一步,即無死所」,所以更要迫切的要求軍民同胞,不徒以期望,不徒以信靠為已足,而當竭其智慧、潛力、志節,行動,來和中正此一國民革命的老兵、民主憲政的公僕,持志養氣,鞠躬效命,誓死對毛賊奸匪這個「與天下為仇」「與全民為敵」的獨夫禍首,決鬥到底!毛賊匪共,一日不除,國民革命的志事,雖千磨百折,絕不中止。

  誠知國人愛國,誰不如我,中正與嚴副總統,所硜硜自守者,厥唯誠摯純潔的職分之自覺;而其所皎皎自信者,亦唯人心天性之終必歸向自由正義。中華民族歷經無數嚴重憂患之挑戰,自更無懼於此後任何衝擊與考驗,在徹底的革命的大覺悟之中,在堅決的革命的大行動之中,追求國民革命再北伐的勝利,創造中華民國再統一的光榮,這就不唯足以戡平禍亂,並能一治而不復亂,而且這亦就是三民主義重新貫徹於全國的新時代的昇起。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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