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外观
←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5月16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6月7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46891号令 有效期:民国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
第一条
- 行政院为办理全国交通行政、交通建设及产业业务,特设交通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铁路、大众捷运与公路建设之政策、工程筹划、监督及管理。
- 二、公共运输与公路监理之政策、筹划、监督及管理。
- 三、观光发展规划、宣传推广、资源开发建设及经营辅导管理之督导。
- 四、海空运输之政策与建设规划及法规研拟;商港、机场、自由贸易港区之发展、规划、监督及管理。
- 五、智慧运输科技创新、数据应用、资讯服务与资讯安全之政策规划、协调、监督及管理;交通数位转型辅导及推动。
- 六、邮务、储金汇兑与寿险业务之筹划、监督及管理。
-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规划、协调、监督及管理;运输相关业务之研究及发展。
- 八、气象监测及预报业务之督导;交通领域之气候变迁调适及温室气体减量政策之推动。
- 九、所属机关(构)办理气象、观光、公路、国道、铁道、民航、航港及运输研究事务之督导。
- 十、其他有关交通事项。
第三条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二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 本部之次级机关及其业务如下:
- 一、观光署:研拟、规划观光政策及执行全国观光事项。
- 二、中央气象署:规划与执行气象监测、预报、发展及管理事项。
- 三、公路局:执行公路新建、养护、监理及运输管理事项。
- 四、高速公路局:执行国道新建、拓建、养护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项。
- 五、铁道局:执行铁道系统新建、改建工程、营运监理及所属场站开发事项。
- 六、民用航空局:执行民航事业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经营管理、监理及航空自由贸易港区管理事项。
- 七、航港局:执行航运事业、船舶、船员与港政监理、商港自由贸易港区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项。
第六条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