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112年)
外观
←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110年立法111年公布) |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9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15日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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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交通行政、交通建設及產業業務,特設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二條
-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 一、鐵路、大眾捷運與公路建設之政策、工程籌劃、監督及管理。
- 二、公共運輸與公路監理之政策、籌劃、監督及管理。
- 三、觀光發展規劃、宣傳推廣、資源開發建設及經營輔導管理之督導。
- 四、海空運輸之政策與建設規劃及法規研擬;商港、機場、自由貿易港區之發展、規劃、監督及管理。
- 五、智慧運輸科技創新、數據應用、資訊服務與資訊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交通數位轉型輔導及推動。
- 六、郵務、儲金匯兌與壽險業務之籌劃、監督及管理。
- 七、交通安全之政策規劃、協調、監督及管理;運輸相關業務之研究及發展。
- 八、氣象監測及預報業務之督導;交通領域之氣候變遷調適及溫室氣體減量政策之推動。
- 九、所屬機關(構)辦理氣象、觀光、公路、國道、鐵道、民航、航港及運輸研究事務之督導。
- 十、其他有關交通事項。
第三條
-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 一、觀光署:研擬、規劃觀光政策及執行全國觀光事項。
- 二、中央氣象署:規劃與執行氣象監測、預報、發展及管理事項。
- 三、公路局:執行公路新建、養護、監理及運輸管理事項。
- 四、高速公路局:執行國道新建、拓建、養護工程及交通管理、控制事項。
- 五、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事項。
- 六、民用航空局:執行民航事業管理、航空保安、航空站經營管理、監理及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管理事項。
- 七、航港局:執行航運事業、船舶、船員與港政監理、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及航行安全事項。
第六條
-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