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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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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32年)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0年1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81年1月13日
1981年1月23日
公布于民国70年1月23日
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564 号令
交通部电信总局组织条例 (民国74年)

中华民国 32 年 5 月 29 日 制定22条
中华民国 32 年 6 月 12 日公布国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全文20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23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564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条
中华民国 74 年 4 月 12 日 修正第2, 8, 12, 13, 14, 15, 16, 18条
修正第18条附表
中华民国 74 年 4 月 22 日公布总统(74)华总(一)义字第 1887 号令修正公布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条文及第十八条附表
中华民国 82 年 11 月 9 日 增订第18之1条
中华民国 82 年 12 月 3 日公布总统(82)华总(一)义字第 6401 号令增订公布第 18-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6 日 修正全文18条
中华民国 85 年 2 月 5 日公布总统(85)华总字第 85000276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8 条
中华民国 85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一日行政院(85)台交字第 12387 号令发布定于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7 日 修正第2, 10条
中华民国 91 年 6 月 26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100128690号令修正公布第 2、10 条条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华民国 96 年 6 月 14 日 废止18条
中华民国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0960008589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电信法第十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交通部电信总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电信事业计画之拟订及督导实施事项。
  二、电信技术之研究发展事项。
  三、电信业务之兴革、改进及推展事项。
  四、所属机构增设、裁撤及变更之拟定或核定事项。
  五、电信资费之拟议及计算公式之拟订事项。
  六、与国际电信机构合作办理之国际电信设施事项。
  七、公众服务措施改进之督导事项。
  八、扩充设备与推广业务之策划事项。
  九、电信器材制造、采购与供应之规划、督导事项。
  十、经费之支配、保管与概算、决算之审拟事项。
  十一、电信用地之购置、房屋营建之规划、设计及施工等督导事项。
  十二、其他依法令办理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工务、技术、通信、营业、企划、供应及财务七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总务处,掌理文书、事务、产业、印信典守、公共关系、公务车辆管理及不属于其他各处、室事项。

第五条

  本局受交通部委托办理电信监理业务,得设监理处。

第六条

  本局为专责办理特种通信,得设特勤室。

第七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襄理局务。

第八条

  本局置总工程司一人,总视察一人,主任秘书一人,处长九人,室主任一人,副总工程司一人,副总视察一人,副处长十人,副主任一人,秘书五人至七人,科长四十二人至五十六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人,视察十一人至十五人,管理师八人至二十人,副工程司十九人至三十五人,副管理师十六人至三十人,帮工程司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助理管理师二十六人至四十人,工程员二十六人至四十人,佐理员一百九十六人至二百九十二人。

第九条

  本局设人事处及会计处,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前项各处所需工作人员,应就前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本局设研究设计委员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由局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五人为兼任。
  前项委员会为办理经常性事务,得设秘书室,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所需工作人员就第八条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一条

  本局为管理及经营电信业务,得参酌业务性质、行政区域或业务量,报经交通部核定,设各区电信管理局;其组织以通则定之。

第十二条

  本局为经营及管理国际电信业务,得设国际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科长八人至十六人,中心主任七人至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三人至十五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十二人至十八人,副工程司十一人至十七人,帮工程司八人至十六人,管理师五人至十一人,副管理师九人至十五人,助理管理师九人至十七人,佐理员一百六十人至二百二十人,机务工作员三百一十六人至四百六十四人,线路工作员三百一十六人至四百六十四人,报务工作员五十三人至七十七人,话务工作员二百一十人至三百零七人,营业工作员一百五十八人至二百三十二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十三条

  本局为建设、管理及运用长途电信网路,得设长途电信管理局,置局长一人,副局长一人或二人,总工程司一人,处长三人至九人,室主任二人,副处长三人至九人,科长十二人至十八人,中心主任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秘书三人至五人,视察三人至十五人,副总工程司一人,正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副工程司十人至十八人,帮工程司十二人至二十人,管理师六人至十八人,副管理师十二人至二十四人,助理管理师十六人至三十二人,佐理员六十人至一百人,机务工作员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线路工作员二百八十四人至四百一十六人,报务工作员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话务工作员三百三十一人至四百八十五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长途电信管理局为建设与维护长途电信网路,得分设工程总队,置总队长一人,副总队长一人,科长三人至五人,正工程司二人至六人,副工程司四人至八人,帮工程司六人至十二人,副管理师一人,佐理员二十人至五十人,机务工作员二百零八人至四百二十人,线路工作员二百一十人至四百三十八人。
  工程总队设人事室及会计室,各置主任一人;依法律规定,分别办理人事及会计、统计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前项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工程总队得视实际需要,设工程队二队至六队,各置队长一人;所需工作人员,依据建设计画及进度定期聘雇之。

第十四条

  本局为推展电信科技研究、研究成果实验制造及电信器材之检验,得设电信研究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八人,主任研究员十六人至三十人,研究员二十人至四十人,副研究员三十人至五十人,助理研究员四十人至六十人,秘书一人或二人,正工程司六人至八人,副工程司八人至十人,帮工程司九人至十三人,管理师一人或二人,副管理师一人或二人,助理管理师二人至四人,佐理员三十人至六十人,机务工作员二十人至三十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
  研究所为实验研究成果及研究制作示范成品,得设实验制造工场,置工场主任及副主任各一人。

第十五条

  本局为办理电信各项专业训练,得设电信训练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五人,主任讲师十六人至三十人,讲师三十人至五十人,助教十六人至三十人,秘书一人,辅导员四人至六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帮工程司一人至三人,管理师一人,副管理师一人或二人,助理管理师一人至三人,佐理员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
  训练所视训练需要,得设分所一所或二所,每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一人,主任三人,主任讲师八人至十人,讲师十人至十二人,助教八人至十人,辅导员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一人,副工程司一人至三人,帮工程司二人,管理师一人,副管理师一人,助理管理师二人,佐理员二十六人至三十人,人事室主任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

第十六条

  本局为提供公众数据通信,利用电子计算机械处理各项资料及各类电信业务、帐务系统,得设数据通信所,置所长一人,副所长二人,主任四人至十人,副主任四人至十人,秘书一人或二人,视察一人至三人,正工程司四人至十二人,副工程司六人至十六人,帮工程司八人至二十四人,管理师四人至八人,副管理师五人至九人,助理管理师六人至十四人,设计师六人至十六人,副设计师十四人至三十人,助理设计师二十人至五十人,佐理员三十人至八十人,人事室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会计室主任一人。

第十七条

  本局为配合军事需要,得设战地电信工作总队;其组织由交通部会同国防部定之。

第十八条

  本局及所属各级机构人员之任用,适用交通事业人员任用条例,其资位职务如附表之规定。
  本局研究所之研究人员,训练所及分所之讲师,得视需要约聘之。

第十九条

  本局及附属机构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交通部核定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法律非现行条文,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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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废止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九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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