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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死的决心取得民族的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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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必死的决心取得民族的生存
二十六年九月十八日在中央党部演讲
中国国民党政治委员会 主席汪精卫
中华民国26年(1937年)9月18日
1937年9月18日
本作品收录于《汪精卫先生抗战言论集

自从二十年九月十八日,我们失了东北之后,直到今天,已经六年,我们不但不能收复失地,能且在继续失地,想起来我们真是死有馀辜。我们知道,一死不足以塞责,所以六年以来,在最高统帅指导之下,一致努力,做埋头苦干的工作,只见一声最后关头到了,立即把六年以来埋头苦干所得到的一切,都使用出来。换句话说,我们早拼一死,我们所希望所要求的,是以我们的死,换国家民族的生存。

中央在数日前,为了南口全团将士殉难,及宝山全营将士殉难,曾经发布训令,要我们以必死的决心,求最后之胜利。我们今日站在总理遗像面前,来宣这样郑重的誓,就是证明我们同心同德,要以必死决心来求最后之胜利。最后之胜利是什么,是国家民族的生存,我们知道:非下了必死之决心,不能得到最后之胜利的。武装同志们,一得命令,便往前进,不得命令不往后退,天下祗有因保存实力而一败涂地的军队,至于壮烈牺牲的,牺牲越大力量之大。

同胞们在未被敌人占领的区域,应该尽其所有,来抵抗敌人;在已被敌人占领的区域,更应该尽其所有,来破坏敌人,扰害敌人。天下只有顺民才会当亡国奴,才会以一己的生存而致国家民族于死;否则必为义民。敌人虽然侥幸占领了我们的地方,而处处遇着破坏,遇着扰害,结果必曳尾而去,这是以一己之死来换得国家民族的生存。这是全国同胞全党同志在最悲哀的今日所同具的最坚定的决心。

1996年1月1日,这部作品在原著作国家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之前在美国从未出版,其作者1944年逝世,在美国以及版权期限是作者终身加75年以下的国家以及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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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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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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