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 (民国71年)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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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组织条例 (民国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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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本条例依内政部组织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内政部警政署(以下简称本署)承内政部部长之命,执行全国警察行政事务,统一指挥、监督全国警察机关执行警察任务。
第三条
-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条所列全国性警察业务,并办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警察制度之厘订、职权调整、警察机关设置、裁并及警力调配事项。
- 二、关于警察业务之正俗、卫生、市容整理、特定营业管理及协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规划、督导、协调事项。
- 三、关于警察教育、训练、进修、考察之规划、督导及警察学术倡导事项。
- 四、关于平时警卫、战时戒备及义勇警察、义勇消防警察、民防队员编组训练、运用之规划、督导事项。
- 五、关于违警处理、取缔不良分子及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刑事侦防之规划、督导事项。
- 六、关于协助查缉走私漏税、社会经济调查及监管市场物价之规划、督导事项。
- 七、关于自卫枪枝、公共危险物品之管理及灾害预防与抢救之规划、督导事项。
- 八、关于交通安全之维护、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处理等规划、督导及交通统计、纪录、通报事项。
- 九、关于户口查察之规划、督导及户籍行政之协调事项。
- 十、关于空袭防护、船舶编管及防空情报设施等业务之规划、督导事项。
- 十一、关于警察机关设备标准之厘订、装备之规划、统筹、调配及本署财产、庶务、出纳、档案事项。
- 十二、关于警政、警卫、警察风纪、警察勤务之督察、管制及考核事项。
- 十三、关于外侨居留管理、出入国境证照查验、登记及促进国际警察合作之规划、督导事项。
- 十四、关于保密防谍、安全措施之社会保防协调、规划、督导及情报搜集处理、安全资料纪录事项。
- 十五、关于警察法规之整理、审查、协调、编纂及宣导事项。
- 十六、关于警民联系、警察公共关系及宣传报导、发布新闻事项。
第四条
- 本署设行政组、教育组、保安组、经济组、消防组、交通组、户口组、民防组、总务组、督察室、外事室、保防室、法规室、连络室、分掌前条所列事项。
第五条
- 本署得层报行政院核准,设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公路警察局、空中警察队等各种警察机关或技术机构。
第六条
- 本署置署长一人,综理署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副署长二人或三人,辅助署长处理署务。署长、副署长均警监。
第七条
- 本署置主任秘书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专门委员七人至九人,均警监;技正五人至十一人,其中四人得简任,馀荐任;组长九人,室主任四人,均警监或警正;督察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得警监,馀警正;秘书一人或二人,警正;专员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四人至六人得荐任,馀警正;编审四人至六人,均荐任;组员三十六人至五十六人,其中十五人得警正,三人得荐任,六人至九人委任,馀警佐;技士五人至九人,其中三人得荐任,馀委任;办事员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员六人至十二人,雇用。
第八条
- 本署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全国警察人事管理事项。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署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荐任;依法律规定办理本署岁计、会计及兼办统计事项。
-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应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第十一条
- 本署为执行警察业务,对各级警察机关得发布署令。
第十二条
- 本署办事细则,由署拟订,报请内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