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民國7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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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民國7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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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內政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承內政部部長之命,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
第三條
- 本署掌理警察法第五條所列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釐訂、職權調整、警察機關設置、裁併及警力調配事項。
- 二、關於警察業務之正俗、衛生、市容整理、特定營業管理及協助推行一般行政之規劃、督導、協調事項。
- 三、關於警察教育、訓練、進修、考察之規劃、督導及警察學術倡導事項。
- 四、關於平時警衛、戰時戒備及義勇警察、義勇消防警察、民防隊員編組訓練、運用之規劃、督導事項。
- 五、關於違警處理、取締不良分子及協助司法機關執行刑事偵防之規劃、督導事項。
- 六、關於協助查緝走私漏稅、社會經濟調查及監管市場物價之規劃、督導事項。
- 七、關於自衛槍枝、公共危險物品之管理及災害預防與搶救之規劃、督導事項。
- 八、關於交通安全之維護、交通秩序之整理、交通事故之處理等規劃、督導及交通統計、紀錄、通報事項。
- 九、關於戶口查察之規劃、督導及戶籍行政之協調事項。
- 十、關於空襲防護、船舶編管及防空情報設施等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 十一、關於警察機關設備標準之釐訂、裝備之規劃、統籌、調配及本署財產、庶務、出納、檔案事項。
- 十二、關於警政、警衛、警察風紀、警察勤務之督察、管制及考核事項。
- 十三、關於外僑居留管理、出入國境證照查驗、登記及促進國際警察合作之規劃、督導事項。
- 十四、關於保密防諜、安全措施之社會保防協調、規劃、督導及情報蒐集處理、安全資料紀錄事項。
- 十五、關於警察法規之整理、審查、協調、編纂及宣導事項。
- 十六、關於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及宣傳報導、發布新聞事項。
第四條
- 本署設行政組、教育組、保安組、經濟組、消防組、交通組、戶口組、民防組、總務組、督察室、外事室、保防室、法規室、連絡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五條
- 本署得層報行政院核准,設入出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公路警察局、空中警察隊等各種警察機關或技術機構。
第六條
-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長二人或三人,輔助署長處理署務。署長、副署長均警監。
第七條
-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督察室主任一人,專門委員七人至九人,均警監;技正五人至十一人,其中四人得簡任,餘薦任;組長九人,室主任四人,均警監或警正;督察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五人得警監,餘警正;秘書一人或二人,警正;專員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四人至六人得薦任,餘警正;編審四人至六人,均薦任;組員三十六人至五十六人,其中十五人得警正,三人得薦任,六人至九人委任,餘警佐;技士五人至九人,其中三人得薦任,餘委任;辦事員四人至八人,委任;雇員六人至十二人,僱用。
第八條
-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全國警察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依法律規定辦理本署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第十一條
- 本署為執行警察業務,對各級警察機關得發布署令。
第十二條
-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