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 | 服务贸易协议 | 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 2019年11月21日于香港 |
修订协议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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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作出如下修订:
一、对《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部分的修订如下:
1.《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义务及规定)第三条(义务)第一款修订为:
“一、内地对香港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具体措施载于本协议附件1。对于本协议附件1表2所列明的具体承诺的实施,除执行本协议规定外,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服务贸易协议》第四章(商业存在)脚注6予以删除。
3.《服务贸易协议》第五章(跨境服务)脚注7予以删除。
4.《服务贸易协议》第六章(电信专章)第十一条(电信服务)和第七章(文化专章)第十二条(文化服务)予以删除。
5.《服务贸易协议》第八章(特殊手续和信息要求)、第九章(投资便利化)和第十章(其他条款)依序重新编号为第六章、第七章和第八章;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依序重新编号为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
6.《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即原第九章第十四条)修订为:
“一、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内地同意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本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后按内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下两种情形除外:
(一)第四章第九条涉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办理;或
(二)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及变更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内地可依法对上述安排作出调整,进一步提高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便利化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内地对香港服务领域开放,对《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进行缩减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表1。在跨境服务领域内地对香港增加新的开放措施,对《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2《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的修订内容详见本协议附件表2。对《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3《电信领域开放措施(正面清单)》和表4《文化领域开放措施(正面清单)》分别按照商业存在和跨境服务模式进行梳理,已并入本协议附件表1和表2中。本协议附件表1和表2分别取代《服务贸易协议》附件1表1和表2。
三、为明晰起见,《服务贸易协议》中未被本协议修订的条款仍然有效并继续实施,而其他条款将按原有条款继续实施直至本协议实施为止。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自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起实施。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本协议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签署。
- ↑ 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王炳南(签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陈茂波(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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