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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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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 杂项规定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议定书

  为确定本日签字之条约内数种条款应按条件实行起见,各缔约国协议如下:
  (一)应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设立一委员会,以监视按照本条约拆毁赫尔果兰(Heligoland)要塞工程,该委员会对于保护海岸防止海水浸触之工程,有决定何处应行拆毁之权。
  (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铁路及矿产内,德国为赔偿其人民所有之利益而应归还之数,应收存德国名下,以抵销其赔偿。
  (三)按照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德国应交协约及参战各国之名单,应于本条约实行后一个月送达德国政府。
  (四)第二百四十条与附件四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节所载之赔偿委员会,不能要求泄漏制造上之秘密或其他机密消息。
  (五)自本条约实行起四个月内,德国为加速处理赔偿事宜,缩短调查及提前决定起见,得提出文件及议案交付协约及参战各国审查。
  (六)对清理德国财产中构成之犯罪行为应行起诉者,协约及参战各国应接受德国政府对于此事所能供给之情报及证据。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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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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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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