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議定書
為確定本日簽字之條約內數種條款應按條件實行起見,各締約國協議如下:
(一)應由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設立一委員會,以監視按照本條約拆毀赫爾果蘭(Heligoland)要塞工程,該委員會對於保護海岸防止海水浸觸之工程,有決定何處應行拆毀之權。
(二)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之鐵路及礦產內,德國為賠償其人民所有之利益而應歸還之數,應收存德國名下,以抵銷其賠償。
(三)按照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德國應交協約及參戰各國之名單,應於本條約實行後一個月送達德國政府。
(四)第二百四十條與附件四第二節、第三節及第四節所載之賠償委員會,不能要求泄漏製造上之秘密或其他機密消息。
(五)自本條約實行起四個月內,德國為加速處理賠償事宜,縮短調查及提前決定起見,得提出文件及議案交付協約及參戰各國審查。
(六)對清理德國財產中構成之犯罪行為應行起訴者,協約及參戰各國應接受德國政府對於此事所能供給之情報及證據。
1919年6月28日訂於凡爾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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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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