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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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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 雜項規定 協約及參戰各國對德和約
議定書

  為確定本日簽字之條約內數種條款應按條件實行起見,各締約國協議如下:
  (一)應由主要協約及參戰各國設立一委員會,以監視按照本條約拆毀赫爾果蘭(Heligoland)要塞工程,該委員會對於保護海岸防止海水浸觸之工程,有決定何處應行拆毀之權。
  (二)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款所指之鐵路及礦產內,德國為賠償其人民所有之利益而應歸還之數,應收存德國名下,以抵銷其賠償。
  (三)按照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德國應交協約及參戰各國之名單,應於本條約實行後一個月送達德國政府。
  (四)第二百四十條與附件四第二節、第三節及第四節所載之賠償委員會,不能要求泄漏製造上之秘密或其他機密消息。
  (五)自本條約實行起四個月內,德國為加速處理賠償事宜,縮短調查及提前決定起見,得提出文件及議案交付協約及參戰各國審查。
  (六)對清理德國財產中構成之犯罪行為應行起訴者,協約及參戰各國應接受德國政府對於此事所能供給之情報及證據。
  1919年6月28日訂於凡爾賽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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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權保護條款過期而處於公有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司法管轄區為中國大陸,不包括香港和澳門)和中華民國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轄區為台澎金馬地區),所有著作權持有者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發表50年後,或者從創作之日起50年未發表,即進入公有領域。其他適用作品則在作者死亡後50年進入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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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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