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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議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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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 杂项规定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議定书

  为确定本日签字之条約内数种条款应按条件实行起见,各締約国协議如下:
  (一)应由主要协約及参战各国設立一委員会,以监視按照本条约拆毁赫尔果兰(Heligoland)要塞工程,該委員会对于保护海岸防止海水浸触之工程,有决定何处应行拆毁之权。
  (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所指之铁路及矿产内,德国为赔偿其人民所有之利益而应归还之数,应收存德国名下,以抵销其赔偿。
  (三)按照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德国应交协约及参战各国之名单,应于本条約实行后一个月送达德国政府。
  (四)第二百四十条与附件四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节所载之赔偿委员会,不能要求泄漏制造上之秘密或其他机密消息。
  (五)自本条约实行起四个月内,德国为加速处理赔偿事宜,縮短調查及提前决定起見,得提出文件及議案交付协約及参战各国审查。
  (六)对清理德国財产中构成之犯罪行为应行起訴者,协約及参战各国应接受德国政府对于此事所能供给之情报及证据。
  1919年6月28日訂于凡尔赛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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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現時在大中華兩岸地區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條(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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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別名發表,確實作者身份不明(包括僅以法人名義發表),在兩岸四地、馬來西亞以及新西蘭屬於公有領域。但1961年發表時,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國仍然足以認爲有版權到發表95年以後,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國進入公有領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權在原作地尚未過期進入公有領域。依據維基媒體基金會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極容忍處理,不鼓勵但也不反對增加與刪改有關内容,除非基金會行動必須回答版權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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